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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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免除其助理审判员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免除违纪党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按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法院或其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担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下一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时,需建议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征得下一级党委及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同意后,报经本级党委批准。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下一级党委,由其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依法办理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于建议罢免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罢免院长列入会议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人大代表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建议撤换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对撤换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进行会议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违纪党员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待违纪党员被依法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后,由相关人民法院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2.纪律检查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应积极提供相关的材料。

3.对查处的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意见。 4.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事项,一般应采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同时有其他委托事项或该建议事项经本级党委批准(同意)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一级党组织应采用通知书形式。

5.对查处的人民法院中担任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办理给予其党纪处分,人民法院办理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人大办理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办理撤换、撤销免除其法官职务,要注意相互衔接,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对方,

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6.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7.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中,有些会同时任两个以上法官职务,对于其中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如认为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法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院长(注:其他同)职务”,是否需要依法撤销或免除该副院长的其他法官职务,由人民法院确定。

8.在依法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职务后,由人民法院办理取消或变更法官等级的手续。

六、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检察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给予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本级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或撤销、免除)其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纪律处分决定。鉴于决定给予副检察长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应当经人大撤换(或撤销、免除)副检察长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因此,需要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要明确如何履行人大的法律程序问题。协商明确后,如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这部分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在就检察纪律处分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中应一并写明撤换(或撤销、免除)违纪党员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并责成违纪党员所在(即本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如由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可直接通知(因本级党委已同意,故可采取通知的形式)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撤换(或撤销、免除)违纪党员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

2.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批准的,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本级党委审批。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检察官职

务的建议送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一并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检察官职务的建议事项。 检察纪律处分待依法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检察官职务后执行。

3.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然后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免除其助理检察员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除违纪党员助理检察员职务,按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或其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检察长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检察长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征求下一级党委及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通知下一级党委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纪律处分决定并依法办理罢免或撤换违纪党员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至于履行罢免或撤换中的何种程序,由检察机关决定。

接到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罢免检察长列入会议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人大代表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有严重违纪问题,不适合再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可采取由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撤换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可按照管理权限,最终建议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无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换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换违纪党员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检察纪律处分待依法罢免或撤换违纪党员检察长职务后执行。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中共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的反贪局局长、政治部主任等,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

2.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3.对查处的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的意见。

4.纪律检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应积极提供相关的材料。

5.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职务的人员,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纪律检查机关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或其监察部门给予检察纪律处分。 6.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事项,一般应采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同时有其他委托事项或该建议事项经本级党委批准(同意)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一级党组织应采用通知书形式。

7.对查处的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办理给予其党纪处分,人民检察院办理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人大办理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办理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要注意相互衔接,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对方,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8.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9.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中有些会同时任两个检察官职务,对于其中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如认为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检察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其“检察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检察长(注:检察委员会委员同)职务”,是否需要依法撤销或免除该副检察长的其他检察官职务,由人民检察院确定。

10.在依法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职务后,由人民检察院办理取消或变更检察官等级的手续。

七、纪律检查机关给予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办理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的违纪党员,根据违纪事实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必要时可给予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但现有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有一定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根据工作实践并与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磋商,提出如下办理程序:

(一)给予本级党委管理的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办理程序

1.对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属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纪委向本级党委一并提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意见,党纪处分待本级党委决定后,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处理(详见《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行政处分待本级党委决定后,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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