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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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

(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的;

(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

(十一)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十三) 执(职)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十四)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20%(含)-40%的;

(十六)现场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七)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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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十九)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不经建造师同意,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交本人保管的;

(二十一)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

(二十二)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二十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 (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臵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含90%),未达到100%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100%的;

(七)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经营月报,报表数据不真实或每漏报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

(八)驻青分支机构人员不符合人员配备标准或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每发现一人的;

(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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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一)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二) 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将参建企业的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信息库每漏报一家的;

(十四)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内容不完整,每漏填一家的

(十五)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书每一人次的;

(十六)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每缺一人的; (十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岗到位,每缺一人、次的;

(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臵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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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2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3分、1分;工法与科技进步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及攻关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市级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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