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厂保温搭架子承包合同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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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PSB /AS-2011-018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

厂)

全厂设备、管道保温及脚手架搭拆

承包合同

甲 方: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 乙 方: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签定时间:2011年5月

签约地点:广东·韶关·坪石

目 录

1、 合同项目名称 2、 合同项目地点 3、 承包范围及内容 4、 承包方式及期限 5、 合同价格及费用支付 6、 双方协作事项 7、 双方权利及义务 8、 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9、 违约责任 10、 考核细则 11、 不可抗力 12、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 附则 附件:

1、安全管理协议

2、检修维护承包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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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全厂设备、管道的保温及维护检修所用脚手架搭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本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全厂设备、管道保温及脚手架搭拆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

广东省韶关市坪石镇 3、承包范围

3.1 本合同承包项目为全厂设备、管道保温及维护检修所用的脚手架、检修平台的搭拆等内容。

3.2 施工范围及内容:

3.2.1 #3、4、5机组及公用系统设备检修与维护的脚手架承包,包括机组设备的日常维护、消缺、事故抢修、临时检修及技术改造与整治所需脚手架搭拆等内容。 3.2.2 乙方脚手架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3、4、5机组锅炉、电除尘器、锅炉烟风系统、空气压缩系统、出渣除灰系统、石灰石系统、汽机本体及其附属辅助设备和系统、电气所有高低压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输煤系统、消防水系统等设备的检修与维护时脚手架的搭拆。

3.2.3 #3、4、5机组及公用系统设备检修与维护的保温承包,包括机组设备的日常维护、消缺、事故抢修及技术改造与整治的所有管道、设备的保温检修和维护。 3.2.4 乙方保温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4、5机组锅炉、电除尘器、锅炉烟风系统、汽机本体及其附属辅助设备和系统、电气所有高压系统等设备保温的检修维护。包括各类保温材料、耐火浇注料、保温面料及外护等的检修和维护。 3.2.5 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组大修所搭、拆的大型脚手架及检修平台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3.2.6 设备及管道保温的主材由甲方负责,消耗性材料由乙方负责。

3.2.7 施工中所需搭、拆脚手架的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包含脚手架用管件材料的提供及含抢修用的炉内脚手架的铺设及管件材料)。

3.2.8 脚手架搭、拆及保温检修维护所需工器具及运输工具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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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乙方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 3.3 甲方根据现场工作需要,临时委托乙方完成的其他工作;此部分工程量不包括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 4、承包方式及期限 4.1 承包方式

4.1.1 本合同采用由乙方总价总承包方式,总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负责承担本合同项目的人员组织、作业管理、安全质量责任、施工工机具、消耗性材料及安全文明生产及施合同费用等全部费用。

4.1.2 根据现场工作需要,乙方接到甲方的临时委托,承担本合同3.3条款的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安全、质量、进度及施工组织、施工工器具及工程费用等全过程管理;该部分工作与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同样履行本合同的《安全管理协议》及相关质量要求及考核细则。该部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由甲乙双方根据委托工作量核算金额,以工程结算单或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结算。 4.2 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5、合同价格及费用支付

5.1合同价格:本承包合同总价(含建安税)¥元/年(人民币大写:

5.2 本合同总价为含税总包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劳务、材料及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以及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必须发生的所有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合同总价不因各种因素及风险进行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如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项目,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5.2.1 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乙方应及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向甲方预交安全保证金。

5.2.2 本合同承包费按月支付月费用,核定的月费用为全年合同总价按12个月进行分摊,即:每月核定的月费用为万元/月。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满一个月后,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进度款支付报审表,甲方在25日前支付上月的合同承包月费用,以后每月10日前乙方开具税务发票,25日前甲方支付上月的月费用(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至合同期满。

每月实际支付金额=应付合同金额-考核应扣金额。

5.2.3 合同费用在每月的25日前支付,支付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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