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的困惑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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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随着集体林权改制的基本完成,林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但人们对森林资源多功能的广泛需求却给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中的冲突与纠纷也随之而来,各种各样的林业案件频繁发生,为新时期林业案件的查处和技术问题的鉴定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目前各级森林公安等执法或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林业案件的专门性技术问题时主要采取临时聘用当地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的方法,由于人员没有专业培训,派出单位没有资质等多种原因,常常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检法部门的执法效力。

(二)林业司法鉴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有司法鉴定门类的补充和完善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框架。2006年7月4日司法部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工作开始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令)对司法鉴定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林业案件进行科学合理规范地鉴定,既可以增强林业执法的公正性,积极推进依法治林,又可以满足林业公检法部门办案和广大林农有效取证的迫切需求,同时对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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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公正执法的基本手段之一。医学司法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等门类的司法鉴定所已发展多年。而林业类别中,总是处于落后状态,贵州仍是空白。这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极不相适应的,应该及时补充。

(三)林业司法鉴定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鉴定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证。司法鉴定公正的实现,既要求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也要求鉴定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了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管理,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是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为林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其鉴定结果是涉林司法诉讼中的重要物证,它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实现。必将使林业纠纷与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根本性的提高。,可以改变目前贵州没有专门从事林业案件的技术鉴定机构的现状,增强林业执法的公正性,成为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手段。如果仍旧采取临时聘用当地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的作法,不但会影响鉴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将会产生人力与物力上的极大浪费。

(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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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业投资渐趋活跃,林区社会经济获得较大的发展。林区内的投资建设增多,其生产经营活动与森林资源发生着广泛联系。在需要界定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时,如何做出科学、权威的林业司法鉴定,为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提供优质服务,政策和管理层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渐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林业案件中一些关键问题与难题的专题研究和司法鉴定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有利于行业的自律与管理。国家通过加大对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支持力度,将有利于林业司法鉴定人队伍的建设,从而避免重复与浪费。提高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将有助于提高立案的准确性,提高公众监督的透明度。

(五)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成立鉴定机构的必要性 林业工作艰苦和林业技术的开放决定了林业司法鉴定人的首要素质是能够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始终实事求是。通过对林业司法鉴定人的统一培训与认证,可以筛选出一批技术水平高、道德品质好、不怕苦、不怕累的司法鉴定人,满足林业公检法部门办案中和广大林农申诉前有效取证的迫切需求。坚持鉴定人持证上岗,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改变行政领导指定鉴定人的随意性,有利于提高林业司法鉴定工作的严肃性,杜绝人情的干扰和行政的干预,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取得正当报酬的权益,必将大大提高林业司法鉴定人的自豪感和积极性,进而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和效率。

二、贵州省目前林业案件鉴定困境 (一)社会认知度低,缺乏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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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林业行业政策要求高、技术规范相对复杂,外行人对林业就视若畏途,对林业司法鉴定更是知之甚少。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宣传,有许多林业系统内的干部职工都不了解“林业司法鉴定所”这样的专门机构,更不用说广大林农。

(二)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由林业技术人员进行,无法律依据 林业案件分为一般林政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一般林政案件由林政部门查处,林业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贵州省林业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鉴定,技术鉴定由相关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解决(只是个别案件聘请重庆、广西和云南的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对于森林火灾、滥伐盗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等的面积确定、林木活立木蓄积测算、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的鉴定以及经济损失评估等基本上都是由林业管理部门鉴定,其鉴定结论缺乏法律效力。

(三)办案人员对林业司法鉴定的意识淡薄

林业公安人员多为非法律专业毕业,工作后转行搞林业公安工作,虽然作过一些岗位培训,但多数人对法律缺乏系统的学习,无法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应用,更别说对程序法的准确适用。林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认为是专业人员侦查的案件,没有问题,顺理成章起诉到法院。而只要辩护律师不提出异议,当事人是不懂的,法院就采信断案。多数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是林业技术人员都可以鉴定工作。但就像本文提到的案例那样,这些技术人员就连基本的鉴定程序都一无所知,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就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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