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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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大于100米。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4.4.3.3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

4.4.4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

4.4.5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4.4.5.2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 4.4.6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4.4.6.1采用。 表4.4.6.1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 50 100 200 300 400 每辆车用地面积(m2)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220 210 200 190 180 280 270 260 250 230 出租小汽车 44 42 40 38 36 4.4.6.2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4.5电力、电信、邮政

4.5.1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4.5.2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

[原规定为: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4.5.3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4.5.3.1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5.3.2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4.5.4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线路电压 等级(kV) 500 330 220 高压线走廊 宽度(m) 60-75 35-45 30-40 线路电压 等级(kV) 66、110 35 高压线走廊 宽度(m) 15-25 12-20 4.5.5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6环境卫生

4.6.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6.2.1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 4.6.2.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

4.6.2.3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

4.6.3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建筑面积不应小

于80m2。

4.6.3.1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 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3.2。 表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450 150-450 50-150 <50 用地面积(m²)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8000 2500-10000 800-3000 200-1000 >30 ≥15 ≥10 ≥8 ≥15 ≥8 ≥5 ≥3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6.3.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

4.7工程管线综合

4.7.1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4.7.2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4.7.3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4.7.4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4.7.5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4.7.6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4.7.7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4.7.8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7.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7.8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4.7.8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 表4.7.8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 管线名称 人行道下 1 电力管线 直埋 管沟 2 电信管线 直埋 管沟 3 热力管线 直埋 管沟 4 燃气管线 5 给水管线 6 雨水管线 7 污水管线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最小覆土深度 车行道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90 0.70 0.70 0.70 下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4.7.9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的规定。

表4.7.9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2 3 4 5 6 下面的管1 净距(m) 线名称 污、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序给水雨水热力燃气号 上面的管管线 排水管线 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线名称 管线 1 2 3 4 5 6 7 8 9 10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0.15 0.40 0.15 0.15 0.50 0.15 0.15 0.15 0.50 0.15 1.00 0.15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0.15 0.50 0.15 0.50 0.15 0.50 0.15 1.00 0.25 0.25 0.50 0.50 0.50 0.20 1.00 0.25 0.25 0.50 0.50 0.50 0.25 1.00 0.50 0.50 0.50 0.50 1.00 0.50 0.50 0.50 0.50 1.00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力(轨底)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铁路(轨底) 注:1、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燃气管线与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

4.7.10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0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7.11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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