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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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

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13]4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公文的质量和办文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县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单位必须在起草过程中 1 / 2

先书面征求相关县区或部门意见,并尽可能采纳其合理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涉及人民

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按时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下,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反馈,应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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