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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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迁移户口所填表格为《外地迁入户口呈批表》(附八) (十一)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落户 1、 出国(境)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不属出国(境)定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3)已批准出国定居,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 2、回国(入境)

(1)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 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下列证明(件),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应收下,作为存档备查:回国(入境)人员的护照(回乡证)、旅行证、国(境)外的身份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缴(存)上述证件的证明,回国定居的,还应收缴定居证。

(十二)市区人口集聚落户 (一)、实施范围和落户条件

实施范围:江山市区各社区居委会、江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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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凡已在江山市区范围内居住或有就业岗位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愿在江山市区落户的,均可在江山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农村(含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农村)未成年人可单独进市区投靠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落户。

凡愿来江山市区工作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在市区落户。

(二)、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1、居住落户:(1)书面申请;(2)落户人员原籍地户籍证明;(3)居住情况证明[自购(自建)房为房产证]。

2、人才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1)书面申请;(2)《迁移证》;(3)《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4)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管合同;(5)被投靠亲属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凭(1)书面申请;(2)《专业技术证书》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落户人员原籍地户籍证明。

3、农村未成年人投靠落户:(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和户籍证明;(2)落户人员原籍地户籍证明;(3)委托监护证明(见附一);(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落户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也可到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山市区人口集聚落户审批表》(见附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经迁入地派出所民警或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后予以办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先到迁出地村(或居委)开具迁出或户口注销证明,然后到各迁入地社区、派出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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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类“农转非”

1、“三投靠”(投靠市区)落户:包括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及父母投靠子女三种情况,材料要求:

(1)夫妻投靠: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居住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凡成年子女户口在城区且有固定住房,其父母可投靠落户。所需材料: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父子(母子或父女、母女)关系证明、合法居住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18周岁以上但无户口人员可以投靠父母。所需材料:被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父子(母子或父女、母女)关系证明、合法居住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江山市区人口集聚落户审批表》(附二),经迁入地派出所民警或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小城镇落户

凡在贺村镇或峡口镇集镇上合法拥有自建成套住房或成套商品房、单位分配的房改房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落户手续。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落户人员户籍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五),经迁入地居(村)委会、镇户改办、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自学考试农转非

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农村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本专科毕业生均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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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到市教委填写《江山市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落户审批表》(附六)并签署意见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4、职称资格农转非

凡本市引进的科技人才(是指获得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科学技术人才),可准予其配偶、子女和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随本人在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落户人员户籍证明、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农转非申请表》(附七)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无户口人员的落户

1、因迁移证件遗失或持证未入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对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应凭迁入地派出所未入户证明向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发证件,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因种种原因迁出地不能补发迁移证件的可凭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出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等,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凡手持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予以落户。

2、往年出生、超生未申报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村(居)证明向派出所申报户口。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有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

3、因在派出所户口整顿中遗失或其它原因户口被漏登(或注销)的人员。由本人向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查明原因,凭派出所户口档案或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其常住户口的证据,由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恢复户口。

4、外地婚嫁、投靠来的无户口人员。原则上应由其回原籍恢复户口,再按现行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少数原籍无法恢复户口的婚嫁人员,由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凭原籍派出所的无户口证明及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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