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监理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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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规及监理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力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审查并确认分包单位、供货商的资质。即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

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方的建议权。

4、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

告建设方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审查施工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施工准备资料。未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不得允许开工。

6、 征得建设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或根据施工

准备情况,监理人审批施工方提交的开工报告。

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质量的检验确认权。监理人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

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待材质证明文件并见证取送检。材料报验合格并经监理人签字同意后方能进场使用。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直至下达停工指令。

8、 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认可权及否决权。

9、 监理人通过现场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全面参与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控

制。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10、

工程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对不安全施工作业,施工安全方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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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及隐患,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11、

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负责对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调整计

划的审批,督促承包人按施工计划及合同既定工期目标组织施工。监理人具有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2、

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

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签字确认,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 13、 14、 15、

监理人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签署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监理人按规定主持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整、处理。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主持工程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

当事先向建设方报告。 16、

公正调解建设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公正处理索赔。当双方的

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载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四、监理机构常用控制手段

1、 签署工程质量认可或否决意见。在对隐蔽工程、工序及工程整体进行检查验收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国家验收检查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 发布监理通知、指令。

监理人通过现场巡视、平行检查、旁站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承包人提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监理部书面指令、通知经总监或总监代表签署后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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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执行,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应在对监理通知中所提存在问题按规定整改处理完毕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整改的回复报告,经监理人复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3、发布停工指令:

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总监行使局部停工指令或全面停工指令(行使全面停工

指令前,应征得建设方同意)。

1) 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 工程质量下降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继续

作业者。

3) 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 擅自变更图纸的要求。 5) 擅自将工程转包。

6) 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

7) 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贸然施工,已经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8) 施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理方提出整改要求,但整改不力者。

3、 监理人行使报告权。如发现有关各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不按图施工,不按安全生产标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听监理制止,擅自一意孤行,监理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直至使问题得以解决为止。

4、 监理工利用支付控制手段。监理工程师只能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支付。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或尚未通过质量验收工程,不得进行计量支付。这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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