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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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3.03.05 【实施日期】198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分布情况,经与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协商,提出了这个方案草案。

一、我国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人口六千七百二十三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点七。按照“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二左右”的规定,应选代表三百六十人左右。

二、分配方案草案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广西、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四十五个代表名额,对人口少的三十个少数民族各分配一个代表名额,保 1 / 2

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三、分配方案草案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三百一十九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二十六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共三百四十五名,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五。根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在统一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以外,还会有一些少数民族人士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选举结果还将大于上述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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