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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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南方电网是指由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五省(区)区域内

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1.3 本规程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运行进行的组

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包括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1.4 南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电力调度工作。

1.5 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国家电力监管机构

的依法监管。

1.6 本规程是南方电网调度管理的最高准则。南方电网内各生产运行单

位制定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 本规程1~4适用于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所有调度管理工

作。5~20适用于总调直接进行的调度管理工作,并用于指导其他调度机构相关工作。规范性附录B、C适用于全网。

1.8 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输电、变电、用电

等单位(包括南方电网区域外接入并接受南方电网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应遵守本规程。非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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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3.1 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分为四级:一级调度为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

信中心,简称总调;二级调度为省(自治区)级调度机构,简称中调;三级调度为地区(市、州)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四级调度为县级(县级市)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3.2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总调直接调度的

设备和与总调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机构及运行维护、值班单位统称为总调直调系统。

3.3 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

单位。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4 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 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以及其它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5 调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上一级调度机构同意。 3.6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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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 3.6.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

运行。

3.6.3 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

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3.6.4 按照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

合法权益。

3.7 总调负责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和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

3.7.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程规定,

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7.2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

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和评价考核标准等。

3.7.3 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行方式编

制。

3.7.4 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

机组日出力曲线和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认计划电量和违约电量。

3.7.5 负责制定南方电网的调频和联络线控制原则,监督各中调控制跨省

(区)联络线潮流,受理中调提出的修改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调频、调峰及主网的电压调整。

3.7.6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事故

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7.7 负责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

的启动调试方案。配合启动委员会进行新设备启动的调度指挥。

3.7.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运用计划。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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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7.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

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0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IP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3.7.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由设备产权单位提出的二次设备更新改造

方案的技术审查,提出改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7.12 参与电源规划、接入系统规划、电网规划、有关基建及技改工程

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7.13 参与编制南方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参与签

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合同,并负责执行本级、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7.14 负责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总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确

调度管辖形式。

3.7.15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直接或授权

省公司管理南方电网与其它电网之间的调度业务,签订联网调度协议。

3.7.16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指导各中调调度信息的披露

工作。

3.7.1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

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3.7.18 行使网公司授予的其它职责。

3.8 中调负责相应省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8.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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