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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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八议制度”为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的高度繁荣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展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是个等级社会,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等级组成。而作为社会上层阶级的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享受着各种特权,我们小组主要从“八议制度”来论述这一特权现象。

唐朝统治阶级由官僚和贵族及其亲属构成, 唐朝官员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而贵族封爵凡分九等。这些官僚贵族不但在政治上有一定地位, 品级高的甚至能够封妻荫子;经济上也依据不同品级、出身受田地,坐食租庸,享有广泛的法律特权。

一、八议制度的内容

有关八议的记载最早见于西周,即所谓“八辟”,魏明帝时为了保护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特地将八议写入《新律》,这是“八议”首次被正式写入律法,至此影响中国司法公正、公平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正式应用于司法审判中。

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同样的罪行,不同等级的人有明确的区别对待,统治阶层享有特权,此为封建法制的显著特征。在唐代贵族和官员所享受的特权中,“八议”可谓影响颇为深远。《唐律疏议》中的“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有保护他们的司法特权,让他们在犯罪时,可以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项刑法原则。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八议者” 条的规定,八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有死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申报给皇帝,由皇帝召集公卿都堂集中评议,评议之后,再由皇帝考虑如何处理,故称“八议”。而在这种集议后,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多赦免死罪为流放。即使仍为死刑,也会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这就保证了官员在司法上的不同于“庶民”的特权。

二、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案情

贞观元年,唐太宗召长孙无忌入宫议事。长孙无忌匆忙之中忘记了解下身上的佩刀,径直而入。由于他是太宗身边近臣,私交甚厚,守门校尉也没有认真检查。等长孙出来的时候,守门校尉才发现他身上挂着佩刀,这可吓坏了校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按律当斩。校尉害怕被追究看守不力的责任,立即将此事上报给了太宗。

太宗接到奏报后,感到非常棘手。从自己与长孙无忌的关系看,他是自己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自己的大舅哥,属近亲,杀了他皇后肯定不干;从长孙的功劳开看,长孙长期跟随自己南征北战,战功卓著,玄武门之变,其立有汗马功劳,杀他也于情也不忍。如按律处置,必死罪无疑,这岂不是忘恩负义、不顾亲情吗?而如果不处置这件事,则枉法徇情,何以服众?想来想去,太宗决定,召集大臣们到朝堂之上,让大家讨论此案该如何处理。

此时,尚书右仆射上奏道:“监门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宫,罪当死;无忌误

带刀入,可处徒刑三年,罚铜(铜钱)二十斤”。太宗听后,甚合心意,这样就可免长孙死罪,只罚金就可以了。正要按此执行,大理少卿戴胄提出了不同意见:“陛下若念无忌之功劳,便不交由法司依法律处断,这样的那固然会宽恕长孙无忌,但若依法律,仅罚铜是远远不够的。守门校尉因无忌而致罪,若论过失,二人一样。若一人生,一人死,有悖于情理。所以,请对校尉也从轻发落。”最后,太宗在群臣广议的基础上,将长孙无忌与守门校尉皆免死。 2、案例的法规适用与分析

首先,关于“十恶”犯罪。根据《唐律·名例·十恶》中,“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案援引的是“十恶”之中的第六恶“大不敬”。《唐律》讲:“五刑之中,十恶尤切”。对于犯有“十恶”之罪的人,是重大的犯罪,不适用“八议”、请、赎等条以减免。

其次,关于长孙无忌案件的判决如若想引用“十恶”里的罪名,最近似的应是“大不敬”。何是“大不敬”?《汉书·申屠嘉传》中写道“通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用现代的语言翻译应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由此定义考察长孙大将的“带刀入宫”,客观上“因失误而至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该是成立的。若按此定罪量刑,长孙大将和守门校尉都理应处斩。这样合理吗?应该说这样的做法合法但不合情。于是大臣们指出唐律中并无专门规定误带兵器入宫禁的条文,而大臣所援引的,都是《职制律》中的御前过误诸条。

第三,关于“八议”。此案唐太宗是按照“八议”之法,免除长孙无忌死刑的。虽然长孙所犯之罪,涉及到“大不敬”,不当入于“八议”。但是,这个案子又有特殊性,就是唐律中没有直接规定“带利器入宫”罪,对长孙无忌的控告事类推“大不敬”之罪,不是真正的“十恶”之罪,所以将其归入“八议”也还是说得过去的。

第四,法律适用中的情理问题。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也要通过人来执行。本案定罪量刑方面就体现着浓厚的人情味道。长孙无忌犯有重罪,皇帝不想追究他,便让大臣们想办法,适用最轻的法律条文,寻找“议”的途径来尽量减轻处罚。另外,既然对长孙无忌给与宽恕,那么对犯了同样性质罪的监门校尉处以极刑就不合情理了,所以,同样对他也给与了宽恕。这样处理也体现了情理在古代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第五,法律适用中情理的尺度问题。虽然法由人定,罪由人议,但不能避开的问题是这位犯了重罪的大臣和皇帝的关系了。换个场景,如若长孙将军是个一直反对妹妹嫁给李世民的小舅子,是个战功显赫却居功自傲的将军,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上可以想见的是避免不了牢狱之灾了。再想想,如果李世民觉得长孙将军还想谋朝篡位呢?那么“八议”可能要成为形式了。

因此,虽然案例中对于长孙无忌的判决符合人们所说的“人情味”,但从侧面看,“八议”赋予了贵族官僚法外特权,同时也就收买了人心,使他们可以为封建皇帝效忠卖命。加之,这样的特权本质是让皇帝中意的人获得赦免,而对于那些皇帝早已顾忌于心的“眼中钉”,这样的“八议”可能只是套上了个正义的外衣。所以,“八议”制度的目的还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等级制度,最终是为了维护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是这些制度一旦与皇帝自身的利益相冲突,即使是在律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皇帝仍然会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出发,对这些制度弃而不用,这反映了封建社会“八议”制度存在的历史根源和阶级局限陛。

三、从“八议”看唐朝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特点

1、法律特权内容的全面性。从上面可以看出,“八议”对于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即使他们犯了罪,没有特殊的原因,也很难受到真正的法律惩罚。

2、法律特权的超前性和不足。将唐朝的“八议”放置于现代社会,有趣的是和一种制度有惊人的相似性——陪审团。我们可以发现当对案件的判决到了关键的时刻,起作用的往往不是一个人(古代唐朝的皇帝,当代法庭的法官大人),而是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团队。从这一点看,“八议”制度具有时代的超前性。但同时,唐代的“八议”相比陪审团有一个致命的弊端就是团队里的人全是当朝贵族,这造成了他们的利益往往有偏向,而非一致地向正义靠拢。

3、官僚贵族内部特权的等级性。即使在官僚贵族内部,各个等级官员贵族在享受法律特权时也显示出明显的等极性。首先,官僚贵族本身享有的特权因其爵位和品级的高下而有所不同, 爵位品级越高的官员享受的特权越大。其次,享受特权的亲属范围和其享有特权的大小也因其爵位和品级高下而逐级不同。

四、总结

中国目前已经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但是研究古代历史“八议”制度等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发展脉络,发现其中的弊端,对当代法制的完善也颇有裨益。“八议”制度虽然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它导致“同罪不同罚”,极大地加深了封建社会的不平等,给平民百姓心理造成更大的创伤,导致各朝各代农民起义不断。最有趣的问题是,其实细究“八议”的适用对象,偏偏遗漏了一个人。如若这个人犯罪了,既然不适用“八议”,难道是和庶民同罪吗?这更加说明了“八议”制度具有极强和较明显的目的性。放眼当今社会,现如今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相信中国会有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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