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实验室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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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d.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解除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4) 工程费用监理

a.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b.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c. 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要求。

d.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5) 合同管理

a. 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b.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c. 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d. 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和价格,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 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f. 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

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g.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试验室人员资质。

h.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i. 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j. 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4.3 监理服务的依据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监理合同文件;

(2)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3) 业主与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4) 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规性文件;及

(5) 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它文件。

4.4 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包人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利。根据授权,监理单位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5.1 监理人员的资质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符合业主提出的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并且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投标书附表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5.2 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技术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14日通知业主。

5.3 监理人员的更换

(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2)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3) 尽管监理单位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 如果监理单位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业主的批准。

5.4 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监理单位必须按第5.3款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

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经业主签字确认后,在每月月末随月结帐单一同提交给业主。

5.5 监理人员的保险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监理单位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6.1 监理单位自备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监理单位应安排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

器及交通设施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12.1款视为监理单位违约。

7.1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解除时,并在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之前,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及重要物品全部交还业主。若有损坏或丢失,除非业主认为属于低值易耗品,否则,监理单位都应按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上述款项。

7.2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7.3 履约担保

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需由地(市)级及其以上的有信誉的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出具,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业主批准的其他格式。履约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在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给监理单位。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四、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9.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8.1 业主的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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