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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 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 更事项。

2.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终止是 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法第93条规定:保险 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 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解散。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 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指出,经营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 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破产。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 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经保险

监督 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后,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 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④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请偿要求 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需要取得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但分支机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故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夕卜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 外国保险公司承担。 二、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经营原则

分业经营原则。分业经营有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

营,二 是保险业内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业经 营。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 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 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法 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 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 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 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

司的 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 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 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

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 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

公司 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 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 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

任所 具有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具备 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偿付 能力,所以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 理的核心内容。为了维持保险公司正常的偿付 能力,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提取相应的基金。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 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 障基金等。

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应当 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

力。保 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 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 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根据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 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保证金。保证金是法律规定由保险公 司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保险法

第97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 得动用D

保险公积金。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公司 的储备基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其自

身的 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而依法 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 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提取准备金外,还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 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而从保

险费 收入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 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依 据法律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基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 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中 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

金。保 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或者自由准 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 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 备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再保险的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 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05条规 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其实

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 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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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

承保责任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第103条 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

一次保险 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 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

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 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经营禁止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 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

不得有 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 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

如实 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或者其 他利益;

拒#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 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

故的损 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 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 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

者编 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

争行 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代理权的限制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 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 人。

从保险代理的性质来看,保险代理人根据 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 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亦是民事 代理的一种,所以,关于保险代理的法律适用, 当然适用民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但保险代理又 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体现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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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表见代理的适用。保险法第127条 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 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 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 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 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如因此受到损失,可以 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 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 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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