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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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 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不得 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投保人 而言,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 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 止合同。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

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 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 追偿的权利。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

中,投保人只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为其订 立人身保险合同:(1)本人;(2)配偶、子女v父 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范围外,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千特殊规则

年龄误报的后果。人身保险合同中,投 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

保人申 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 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

解除合同。裉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 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但是此种情况下保险人行使解除权 受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约束,即保 险人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 使,否则归于消灭i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 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保险费的更正v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 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脸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 保险 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

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 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保险费多

于 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投保人。

保险费及其缴纳。人身保脸合同中的 保险费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支

付,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合词约定分期 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 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 费。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

保险 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 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 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 少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人身保险合同 因前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 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 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给付。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

其他给 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 者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保 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有 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 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人身保险 合同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 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 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

同效 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此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 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 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解除时的处理。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

之曰 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a (四)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 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 规定的年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 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保险 事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在 约定的期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 时,保险人依约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以人寿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为标准,人寿保险 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

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依期 限可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终身保险是指 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限,不论被保险人 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定期 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定期限为保险 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跟内死亡时,保险人给 付保险金的保险。 >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的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在保险人

生存 到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 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如年金保险。

生死两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限内的死亡、伤残,或者被保险人生存

到保 险期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这种保险,或者以 生存保险为基础而对保险金的给付附以死亡条 件;或者以死亡保险为基础而对保险金的给付 附以生存条件。如我国举办的儿童保险就是一 种生死两全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了的人寿 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生存 至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 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其特点是保额小,手续 简便,适合于普通大众。

年金保险。简称年金,是指在被保险人 的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

险,但 年金保险并不以生存保险为限,可以加保死亡 保险,实务上,年金保险通常为生死两全保险。

(五)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双方当事 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 人由于疾病、分挽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 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给付保险、工资收 入保险、业务所得保险以及残疾、死亡保险。 (六)伤害保险合同

伤害保险合同,又称意外事故保险合同,是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 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致残、死亡时,由保险人 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 保险。伤害保险是对因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的 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但伤害保险合同并非一种填补损害的合同,依 照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者 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应当支付确定金额的 保险金。伤害保险包括普通伤害保险、团体伤 害保险、旅行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职 业伤害保险等。 二、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包 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 险合同。以下仅介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 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

同的 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 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

益作为 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 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唯一目的,这就 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以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 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 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 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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