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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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

事项 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 登记等资料;

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 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

险机构 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 以封存;

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 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外国保 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 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

毁损重要 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上述前款第1项、 第2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6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 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保险法

本章内容主要集中在保ft舍fl.法^分。

本章的难点在于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些特殊制度:在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掌握保险利益原 则,注意人身保隆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ft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省具有保险利益;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如如 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在财产保险中,掌握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问 题;在人身保险中,掌握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各种情形等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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