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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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报批稿)──正文

5.2.3 运输方案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线路运输能力能满足工程施工期间大宗物资、材料和设备的需求,能满足超重超限件运输 的要求;

2 运输物资的中转环节少、运费省,及时、安全、可靠;

3 应结合当地运输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已有国家、地方交通道路和其它工矿企业专用线。

5.2.4 对外交通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有条件时可论证水路、铁路运输方式或几种运输方式的组 合。

5.2.5 重大件设备运输方案,应了解现有运输道路路况、建筑物技术标准及通行条件,拟定相应 的改善措施,并与有关单位取得协议后确定。必要时,应专题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宜减少重大件设备运输转运次数。

5.2.6 外来物资的运输方式变换地点可设置转运站。转运站规模根据物资来源、种类和到货情况 等与有关部门洽商确定。

5.3 场内交通

5.3.1 场内交通应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的运输量和运输强度,结合施工总布置进行统筹规划,并 应分析计算。确定各条运输道路的技术标准宜按附录 E 选用。

5.3.2 场内交通的一般性附属设备(如供水、供电、照明以及生产、生活用房屋等)宜统一规划, 专业性附属设施(如准轨机车、车辆检修、保养、车站站场等)可按有关专业标准设计。 5.3.3 场内跨河设施(桥梁、渡口等)位置选择应能适应永久工程、导流工程施工需要,宜设在 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必要时可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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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工厂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工厂设施应确保制备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供应水、电和压缩空气,建立工地内外通 讯联系,维修和保养施工设备。加工制作少量的非标准件和金属结构。

6.1.2 施工工厂的规划布置应遵守以下原则:

1 施工工厂设施规模的确定,应研究利用当地工矿企业进行生产和技术协作以及结合本工程 及梯级电站施工需要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2 厂址宜靠近服务对象和用户中心,设于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方便处,力求避免物资逆向运 输;

3 生活区应该与生产区分开,协作关系密切的施工工厂宜集中布置,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距 离均应满足防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6.1.3 施工工厂的设计宜逐步推广装配式结构,选用通用和多功能设备。

6.1.4 应计算各种施工工厂生产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电负荷、生产人员等指标。

6.2 砂石加工系统

6.2.1 砂石加工系统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砂石原料需用量应根据混凝土和其它有极配要求的砂石用料,计及开采、加工、运输过程 等损耗和弃料量确定。加工处理能力可按混凝土高峰时段月平均骨料所需用量及其它砂石需用量 计算;

2 砂石厂主要生产车间(单元)工作制度,宜采用二班制;制砂可采用三班制;粗碎或超径 处理工作班次宜与采料场作业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月工作日数:25d;

2)日工作时数:二班制 14h;三班制 20h。

6.2.2 砂石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设在料场附近;多料场供应时,设在主料场附近;经论证亦可分别设厂;砂石利用率高、 运距近、场地许可时,亦可设在混凝土工厂附近;

2 砂石厂人工骨料加工的粗碎车间宜设在离采石场 1km~2km 范围内;

3 主要设施的地基稳定,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4 厂址宜靠近已有的交通运输线路、水源和输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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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生活区附近设厂时应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并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

6 厂址占用耕地时,应考虑工程完建后是否有条件恢复耕地,以便保存表土,复土还地。

6.2.3 砂石厂各车间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有一定灵活性,既能提前形成生产能力,满足施工前砂石料需要;还可以及时调整生产方 式,适应原料粒度变化及不同骨料级配要求;

2 避免骨料级配失调,减少超逊径;同一作业的多台同规格设备,宜对称或同轴线配置在同 一高程上,以便必要时变换流程或互换设备;

3 利用地形简化内部成品运输和场地排水;

4 除寒冷地区外,破碎、筛分、制砂车间可露天设置,但电气设备应适当保护。

6.2.4 重要的大型工程,如其料源岩性无同类岩性可供借鉴,宜进行破碎试验,作为平衡计算及 工艺流程设计的基础依据。一般工程可根据典型粒度方程计算破碎产品粒度,参见附录 F 中 F.1。 6.2.5 砂石料的总储量可按高峰时段月平均值的 50%~80%考虑,汛期、冰冻期停采时须按停采 期骨料需用量外加 20%裕度校核。

成品堆料场容量应满足砂石自然脱水要求。当堆料场总容量较大时,宜多堆毛料或半成品; 毛料或半成品可采用较大的堆料高度。

6.2.6 成品骨料堆存应设置隔墙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6.2.7 大中型砂石系统堆料场宜采用地弄取料。

6.2.8 砂石加工系统人工骨料中、细碎前的带式输送机应有金属探测器或金属处理设备;成品骨 料出厂宜通过计量设备计量。

6.2.9 砂石加工系统设计中应采取除尘、降低或减少噪声措施,废水处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 8978—1996)的有关规定。

砂石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堆存。

6.3 混凝土生产系统

6.3.1 混凝土生产应满足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的要求,小时生产能力可按月高峰 强度计算,月有效生产时间可按 500h 计,不均匀系数按 1.5 考虑。并按充分发挥浇筑设备的能力 校核。

6.3.2 拌和加冰和掺合料以及生产干硬性或低坍落度混凝土时,均应核算拌和楼的生产能力。

6.3.3 混凝土生产系统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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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靠近浇筑地点,合理利用地形,主要建筑物应设在稳定、坚实、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的地 基上;

2 统筹兼顾前、后期施工需要,避免中途搬迁,不与永久性建筑物干扰;高层建筑物或料堆 应与输电设备及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 原材料进料方向与混凝土出料方向错开;

4 系统分期建成投产或先后拆迁,能满足不同施工期混凝土浇筑要求。

6.3.4 混凝土生产系统宜集中布置,下列情况可分散布置:

1 水工建筑物分散或高差悬殊、浇筑强度过大及混凝土级配要求相差悬殊,集中布置使混凝 土运距过远、供应有困难;

2 两岸混凝土运输线不能沟通;

3 砂石料场分散,集中布置时骨料运输不便或不经济。

6.3.5 混凝土生产系统成品堆料场总储量不宜超过混凝土浇筑月高峰日平均 3d~5d 的需用量。 特别困难时,可减少到 1d 的需用量。

6.3.6 沥青拌和厂生产率可按设备额定生产率的 65%~75%计算。沥青拌和厂宜远离生活区和易燃 建筑物,靠近铺筑现场集中设置,沥青混合料运输时间不宜超过 0.5h。

6.3.7 沥青储存量应根据供应方式、运输情况和日需用量确定。

6.3.8 水泥应以散装为主,水泥和粉煤灰在工地的储备量宜按可供工程使用日数而定。

6.4 混凝土预冷、预热系统

6.4.1 混凝土的拌和出机口温度较高、不能满足温度控制要求时,拌和料应进行预冷。预冷方式 应根据预冷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4.2 混凝土原材料自然温度的计算值可按以下规定取值:

1 成品堆场表面湿润、堆高保持在 6m 以上、地弄取料时,按当地月平均气温取值;在堆场 顶加盖遮阳棚或喷水、相对温度较低时,可较当地月平均气温低 1℃~2℃;

2 水泥温度根据出厂温度、出厂时间、运输及储存方式、当地气温等因素分析确定。夏季施 工取 40℃~50℃;冬天施工取 10℃~15℃;

3 片冰或冰屑的计算温度可取 0℃,冰的冷量利用率为 85%~100%。

6.4.3 制冷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有关规定。制冷容量应根 据混凝土浇筑高峰年的最大热负荷确定,制备冷水和冷风所需的热负荷应根据不同温度的低温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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