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民法学试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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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关于诉讼时 效表述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B、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C、诉讼时效期间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约定 D、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75、下列法律规定中,属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 A、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期间 B、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2年期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4年期间 D、可撤销民事行为的1年期间

76、依据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是( ) A、因债权人提起诉讼

B、因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C、因不可抗力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 D、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77、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定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B、人身伤害的损失赔偿均从受伤时起计算 C、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时计算 D、违约赔偿请求权自债权得请求时开始计算

四、论述题

1、 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试述权利在行使中所受到的限制。 2、 试述民法上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3、 评析传统民法与我国立法对法人基本分类的差异。

4、 试述民法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变化? 5、 评析民事权利的性质。

6、 试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负担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7、 试述代理权的授予。

8、 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基本类型。 9、 试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五、案例分析

1、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案。

2、甲违章开车将乙撞死,为此甲赔偿乙25万元。乙的继承人A、B、C继承了乙的遗产。问:本案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3、某住宅小区6楼住户李某,在其家朝南阳台上摆放盆栽鲜花多盆,1998年3月中旬,受南下寒流影响刮起大风,李某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被吹下来,砸在路人张某头上,因伤势严重,张某不治身亡。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于199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妻王某为受益人,同时还发现张某1996年1月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

遗嘱中指定其幼子张军为其遗产的继承人。

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4、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为付款,仍开具即期支票付款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 (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 (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5、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送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 (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电?为什么?

6、甲欲卖给乙一批大蒜,其内心决定以每袋10元卖给乙,清点时误将123袋点成122袋,进而向乙表示:“此批大蒜共卖1220元。”

问:甲可否以内心意思与对外表示不一致撤销其出卖行为?

7、甲妻因车祸脑部受损须手术。甲为筹治疗费,无奈出售其祖传名画于乙。乙见甲急需用钱,明知该画值10万,仅欲半价购买,甲迫于情势与乙签约并依约履行。同日,甲又向丙借贷10万,约定年利率为40%。

问:1)甲出卖名画的效力如何?乙是否能取得名画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借贷行为效力如何?

8、甲委托乙代理推销一批货物。乙在代理权限内与丙签订合同,将货物出售给丙。但因乙未及时掌握该货物价格变动的信息,使这批货物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事后,甲以价格低为由拒绝交货。并称要交货乙就得赔偿这次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现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交付货物。 问:(1)能否满足丙的请求?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额? 9、甲厂委托小李去乙厂购买原油30吨,因时间匆忙小李仅带有盖有甲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至乙厂后小李擅自为甲厂购买原油50吨。乙厂如期将50吨原油运送至甲厂,并要求甲厂付款。甲厂留下30吨,并依约付款后,将其余的原油皆退还乙厂,由此造成乙厂损失。请运用民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厂能否将多余货物退回乙厂?为什么? 2)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10、张华于2000年3月1日购买“CM”牌微波炉,保修期为两年。2000年12月

7日,张华于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2000年12月7日张华住院治疗,2001年7月7日出院。问:

(1) 张华又几个请求权?分别是什么?

(2) 张华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哪一天?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 【判断题】

1错。是民法事后调整 2错。仍属民法调整

3错。民法通则非民法典,其性质为单行法规 4对。 5对。 6对。

7错。只包括平等主体间的。

8错。并不要求全部等价有偿,其由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 9错。还有非法人团体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10错。自然人之主体资格亦是法律赋予的。如奴隶社会中,奴隶虽有人之自然属性,确无主体之资格。

11对。因为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为要件。 12错。还有事实构成

13错。还有事实行为等。确切说,只有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之构成要素。 14错。引起该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死亡这一事件。 15对。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与是否有行为能力无关。 16错。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均得由其监护人代理。

17错。人的权利能力虽始于出生,但对胎儿利益,各国民法都有所保护。 18错。法律对死者的名誉等利益予以保护。

19对。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20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行为均负监护责任。 21错。按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配偶为第一 顺序的申请人,且该顺序具有排他性。

22错。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目的在于稳定法律关系,原则上与人的能力无关 23错。属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满4年。 24对。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 25错。非必经程序。

26错。法人不能具有自然人以肉体和心理要素等为前提的权利能力。

27错。企业法人自愿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破产宣告的,由法院负责组成;被撤销的,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

28错。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是他律法人。一般设有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29错。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类是依法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如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行业团体等。

30错。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1错。承担有限责任的是法人成员,而非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32错。法人的分立是法人变更的一种形式,而法人向外投资,自身并未发生变更。

33错。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不加干预;如果正在履行

中,一方诉他方违约,他方可以合同越权进行抗辩;如果一方已履行完毕,另一方尚未履行,此时若发生诉讼,法院可确认越权合同无效。

34错。法人只对法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行为只属于他们自己的行为,与法人无关。

35错。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是指人的组织体;而民法通则所谓的社会团体法人,指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概念比传统民法上的“社团”概念的外延宽,象基金会这样的财产性组织也称为社会团体。而传统民法中营利性社团法人即企业法人又不包括在社会团体法人中。

36对。该法人代表对债权人不负债务清偿责任,但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37错。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机关,法人与代表人是一个人格,虽名二而实一,不存在两个主体。

38错。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故可分别成立两个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其效力不及于从物。

39错。不可消耗物指经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不可分物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之物。

40错。合成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而非集合物。

41错。二者的区分标准不同。种类物和特定物是从主观角度;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是从客观角度;不可替代物可因主体选定而特定化。 42 错

43错。是债权。其拥有的是确定的权利。

44错。形成权的行使由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恰要充分考虑到向对方利益保障,如:为形成权的行使规定除斥期间。

45错。权利人自力救济的选择,只能在法定的情况下采取,否则应采公力救济。

46错。消极行为,即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仅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构成;积极行为,须是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默契而推知,方可采推定方式。 47错。绝对权不是没有限制,而是任何不特定之人皆有不侵犯之义务

48错。双方法律行为中还存在意向交叉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通常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9错。要物行为是实践法律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50错。实践行为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之外,仍需交付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并非不需意思表示。 51对。

52错。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

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 53错。在撤销前就已经发生效力,撤销权人之撤销

54错。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无效。否则,属于可撤销。

55错。在撤销前就已经发生效力,撤销权人之撤销行为使其效力自始无效。

56错。撤销权属形成权,其行使期间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一年。 57错。可撤销的行为,撤销前为有效,被撤销后为自始无效,其效力未处于不确定状态。 58错。只有为错误表示的表意人才享有撤销权,故唯有乙可主张撤销。 59错。要约尚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的发生,仅产生约束要约人的法律效果。 60错。源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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