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招标[2011]1465号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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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措施项目价格表; 6)其他项目价格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其他有关资料。

2 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工程标底的,工程标底文件包括: 1)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2)工程标底价格汇总表; 3)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4)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5)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 6)其他有关资料。

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

16.1 一般规定

16.1.1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法。

16.1.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项

目,应采取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16.1.3 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审查内容; 2 初步评审内容; 3 详细评审内容; 4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5 中标人确定方法。

16.1.4 综合评估法采取百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设有资信标的,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

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资信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10%。不设置资信标的,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16.1.5 采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的,技术标可以不在设置分值权重,实行合格通过制。对于在

招标控制价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排除低成本报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16.1.6 招标人设有标底时,超出标底一定幅度范围的投标报价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计算评标基

准价格的投标价格应当在标底幅度范围内,幅度范围一般上限不得超出X%,下限不低于Y%。幅度值X、Y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6.1.7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制定评标细则,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参

考,但评标细则不得改变评标办法的实质性内容。

16.2 资格审查内容

16.2.1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评标办法中的应包括对投标人复审的内容。不允许投标人对

已通过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相关内容进行改变的,应规定如有改变按废标处理。允许改变的,应明确可改变的相关内容、满足原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和重新提交的规定.允许改变的相关内容,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或联合体成员组成发生变化,或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资格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等。

16.2.2 采用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办法中应包括资格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标准或方法。资格后审一

般采取合格制审查法。资格后审的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标准或方法,可按照本招投标规范中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章节相关内容进行制定。

16.3 初步评审内容

16.3.1 初步评审主要目的是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初步

评审的内容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16.3.2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可考虑以下内容:

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没按要求提供新的补充证明; 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

6 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未经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或失效的;

8 投标人仍在停止参加投标处罚处罚期内的;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0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1 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预见费或暂定价格未列入投标文件中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或重大偏差内容。

16.3.3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

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6.3.4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16.3.5 评标委员会发现细微偏差,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的

规定。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16.3.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及澄清方式、澄清确认要求的规定。

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

16.4.1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主要是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可考虑以下评审因素:

1 综合说明;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3 劳动力计划; 4 施工进度计划;

5 施工进度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6 基础施工方案或方法; 7 基础质量保证措施; 8 基础排水和防止沉降措施;

9 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10 主体结构主要施工方法或方案和施工措施; 11 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

12 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 13 各种管道、线路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 14 各工序的协调措施; 15 冬、雨季施工措施; 16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7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18 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19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维护措施; 20 工程交验后服务、保修措施;

16.4.2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合格标准,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或

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按废标处理。

16.4.3 采用综合百分法的,应当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合格标准和合理确定评审因素的分值,不

符合合格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按废标处理。

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

16.5.1 商务标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价和主要材料单价等内容。

16.5.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做为投标报

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做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6.5.3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投标人所报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用量、

投标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等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16.5.4 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格的确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1 招标人设有标底时,应采用复合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格。评标基准价格由一定比例的标底与标底幅度范围内一定比例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构成。标底所占比不得高于40%,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比例不低于60%。

2 当招标人标底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不能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由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平均价格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3 招标人不设标底时,由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平均价格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16.5.5 商务标评审内容的评审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

均价格指数确定涉及的幅度值Xn、Yn:

1 对投标总价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1%或高于X1%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2 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评审。经评审,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2%或高于X2%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3 对主要材料单价评审。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或价值较高的材料,从高到底抽取不少于15种材料,评审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材料价格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3%或高于X3%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4 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评审。对主要材料用量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材料用量低于评标基准Y4%或高于X4%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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