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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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6月18日,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12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制定速度之快、措施之严厉、操作性之强,都是近年来少有的。《规定》的出台,对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转变具有重大意义。6月19日,记者采访了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请他对《规定》的12条内容,逐一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条:要进一步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规定。

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团队名义上已经到位,实际上未实质性接管,存在管不了、管不住等问题,尤其是“6·3”晋城煤业集团郊南煤矿透水事故,就是因为主体企业未实质性接管,原矿主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纯清强调,要深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前一段“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合”的文章。省长王君强调,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着力落实省政府关于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工作,不得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现象,不得因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整合煤矿和关闭矿井非法生产,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擅自组织生产。

第二条: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解读〕本条是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规定。

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山西省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然而目前煤矿领域的“三非、三超”行为依然突出。今年还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打击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和 “三超”生产行为,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第三条: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关闭矿井工作的规定。

今年山西省将1031座煤矿列入关闭范围,关闭数量大、任务重。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 〔2010〕3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闭计划的通知”,对关闭矿井名单和数量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按计划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组织关闭,关闭矿井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闭措施和方案,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组织关闭,确保矿井关闭计划落实到位。

同时对已关闭的矿井,要派人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关闭计划尚未实施关闭的矿井,要拆除主提升系统的动力设备、加封上锁、停止供电,任何单位不准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和主体企业要派人24小时盯牢看守。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当前山西省煤矿正处于主体接管后过渡磨合期和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期,也是调整动荡、事故易发的高危期。今年全省建设改造矿井总量超过600座。从今年的事故情况来看,建设改造矿井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基建事故10起,占到总事故起数的45%;死亡66人,占到总死亡人数的78%。尤其是“3·28”王家岭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更凸显出建设矿井在施工建设上存在 “赶进度、赶工期”现象,施工项目层层转包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等严重问题。省政府在2009年11月以晋政办发〔2009〕172号文件下发了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进行了超前部署,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第五条: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复工复产的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以来连续下发了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 〔2009〕13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复工复

产验收的组织领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这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牵头,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地方煤矿由分管副市长签字,省级监管的集团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第六条: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规定。

瓦斯是煤矿重大灾害之一,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2009年山西省发生瓦斯事故6起,死亡110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54%。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在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上下工夫,在“通风可靠”上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在“抽采达标”上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在“监控有效”上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在“管理到位”上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确保在瓦斯抽采达标区域进行生产作业。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水害防治的规定。

在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过程中,煤炭主体企业整合了不少小煤矿,这些煤矿存在勘探程度低、地质资料缺失、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等问题,给煤矿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今年以来山西省已发生4起较大以上透水事故。针对当前

实际,规定中提出了“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目的就是加强采掘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水害事故发生。

第八条: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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