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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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8]5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25 【实施日期】201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沪水务〔2018〕536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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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2 / 3

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区水务局是所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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