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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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二)涉及本人和亲属的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

(三)所在企业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经营的业务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含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产生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与本企业有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业务、担保关系、资产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的下列消费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职务消费的规定: (一)配备及使用公务用车; (二)通讯;

(三)业务招待(含礼品); (四)差旅;

(五)国(境)外考察培训;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或者利益关系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

(五)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和借机敛财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办法主要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廉洁从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按前款规定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分权制衡、运转协调、决策科学的要求,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范围、事项,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保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厂务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厂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备案。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年度职务消费的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以及轿车等大额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契约化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绩效年薪5%的比例提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承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审核后返还。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

第三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应当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

(四)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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