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枪支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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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用枪管理不科学,使用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公务用枪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因噎废食、矫枉过正现象。由于近几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不规范,民警涉枪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致使个别领导规避责任,害怕使用枪支出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形象,影响自己的晋升;有的民警担心枪支丢失、被盗、遭抢等问题发生,害怕承担责任,影响自己前途,不愿带枪和用枪。因而,相当多的公安机关机械、教条地执行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度,将一线实战单位的枪支全部或大部上缴统一保管,借领手续又繁琐,造成一线民警遇到任务或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领用枪支,尤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有诸多不便,导致民警遭遇暴力袭击伤亡的案件有所上升。2003年10月西安市公交分局民警祝选鹏同志在抓捕现行犯罪分子时,由于上述原因,只能赤手空拳同歹徒搏斗,被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用匕首刺中心脏,壮烈牺牲[1]。

(二)对枪支使用的法律不熟悉,应用技能差

一是在公务用枪使用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警务技能训练,对实战中是否应该使用武器判断不准确。在平时组织民警学习使用枪支有关法律、法规时,只是片面的学习,没有把提高民警正确使用武器的条件、范围、法定用枪行为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在实际工作中警务技能训练不到位,不落实。平时都是“刀枪入库”,民警很少摸枪,更谈不上训练,有些单位即使训练了,也仅仅是将参训人员拉到靶场打打靶,甚至连装退子弹都由专门人员代劳,使参训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尤其对枪支分解、结合和排除故障方面的技能训练就更少[2]。致使干警枪支应用技能差,战时心理状态不稳定,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在实战中,不能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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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在开枪时又打不准,甚至误伤群众和战友;三是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民警使用枪支的保障性制度,警察开枪出了问题要个人承担,承受心理压力较大,因此一些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面对可能发生的伤害时,思想顾虑较多,往往在用枪和不用枪之间左右摆动,错过了防卫的良机,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发生事故后,某些单位往往又要追究用枪的情节,长此以往,造成不少民警“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导致在使用武器的紧要关头,瞻前顾后,犹豫不绝;四是战时不能沉着冷静,特别是在情况紧急时,心理状态不稳、慌乱,处置不当,特别是在执行盘查、堵截、拘捕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正确地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如:2014年3月1日的昆明恐怖杀人事件,一伙歹徒持械冲进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见人就砍。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由于他们当时没有使用枪支,贻误战机,造成许多民众死伤,甚至有民警被砍伤。

(三)配枪人资格审定不严格

一方面,政治上、职业道德上、思想品质上有问题的人获得了配枪资格,枪械在他们手中成为满足个人私欲,作威作福的工具,只要相关条件具备,就必然会形成涉枪职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神经类型或因伤、病、嗜酒等原因而致使自我控制能力下降的人获得配枪资格,极容易发生用枪不当或走火误伤的事故。导致很多民警担心枪支丢失、被盗、遭抢、误伤等问题发生,害怕承担责任,影响自己前途,不愿带枪和用枪最后。最后,长期巨大的工作压力对干警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容易引发用枪不当甚至自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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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公务枪支管理使用的对策

(一)完善涉枪法律规范,精简管枪规章制度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应结合警察用枪的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避免警察对用枪产生消极的心理预期。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精简枪支管理规章,灵活高效管理枪支,防止警察出现“领枪难”、“带枪烦”的心理体验,促进警察合法合规用枪的积极性。

1.加强用枪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一是建议提高用枪法规的效力等级。将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升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用枪支使用管理法》,增强警察用枪权益的客观保障力度,从源头上为民警用枪增加底气。

二是进一步提高用枪法规的实际操作性。充实法条中开枪预警程序,细化并明确《条例》中警告、拔枪、举枪、开枪等用枪操作的具体情形,完善枪支使用报告制度,保证警察在使用枪支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指导。如将《条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中“经警告无效的”改为“合理的确信”,既能防止开枪的随意性,又可避免设定过高标准责难警察[3]。完善用枪法规,不仅能防止和惩治警察滥用枪支等违法行为,同时能切实照顾警察自身安全和枪支使用的实际可操作性,确保警察打击犯罪效力,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是重视对开枪警察的审查和保护制度建设。建议加大对开枪警察自身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保证警察用枪后得到公正的审查与合理的司法评判。特别在相关审查制度中,建议在警察开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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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所属的机关主动向法律监督机关提交开枪报告,由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最后由检察机关给予最后评判。针对开枪警察的审查和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落实,对消除警察用枪的消极心理预期和体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极大地保护警察依法用枪的积极性。

2.加强枪支的人性化管理

一是简化现行领枪程序,灵活管理枪支。建议将领枪程序简化成以下三级程序:对要求配枪的警察,在每日工作时间个人签字确认就可在库房内领取枪支。对未在必须配枪范围内的警察,则需要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领取枪支。对外出办案需要携带枪支的民警,应有党委集体决定,方可批准其将枪支带出辖区外。

二是注重计算机科技的应用,实现枪支管理的简易化。有条件的基层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科技技术,实现领枪程序电子信息化。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既可以对领枪申请签字确认,也可通过远程电子信息操作确认,保证领导不便签字也能通过远程信息确认批准领枪申请[4]。领枪的登记填表程序可改为电子指纹识别方式,将枪支信息和警察指纹实现绑定,免去警察领枪时重复填写领枪信息的程序,使警察领枪方便快捷。管理枪支要坚持用枪为警服务理念,使警察在领用枪支过程中感觉到人性化的关怀。

(二)加强公安民警配枪资格的审查

在配枪资格审查上必须严格谨慎:一是决不能让武器落入政治立场有问题、职业道德低下、思想品质败坏的人手中,从根本上杜绝涉枪职业犯罪现象。当然,公安机关不是生活在真空世界里,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制约,使我们在人员的进出上很难做到十分纯洁的程度[5]。二是通过观察、身体检查、心理测验等方法,掌握因各种原因特别是嗜酒和脑外伤而致使自我控制能力差的人员,尽可能将其分离出配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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