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信用社借名贷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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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办理借贷手续,或为了回避审批权限限制和逃避上级监管,纵容和指使借款人采取借名手段违规取得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内部因素产生的借名贷款,信贷风险更大,极易引发经济案件。

无论是降低经营风险,还是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借名贷款总是有百弊而无一利。因此,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已发放借名贷款的风险,不断完善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切实遏制违规发放贷款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案件发生。为了有效防范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借名贷款的产生,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借名贷款的管理和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定期开展个人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信贷人员的道德品格、业务水平,防范职业风险、道德风险、法纪风险,全面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扼制信贷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贷款发放程序。主要是科学划分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的不同职能,加强不同岗位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避免贷款发放一人说了算的现象。另外,在柜台办理贷款手续时,临柜人员也要发挥相应的监督职能,严格按操作程序发放贷款。

强化贷款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发放借名贷款的信贷人员与管理人员,按照违规的事实和风险状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层面确保今后不再发放此类贷款。在对信贷人员的责任认定上: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及信用联社的对账中心在对基层信用社贷款检查时,首先要查阅有关信贷档案及相关数据,再由信贷人员陈述,对出现的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贷款,且又是同一用款人而借款人两户以上的,管理部门即可认定为借名贷款。如果信贷人员不服,由其本人提供证据证明,管理部门根据证据的有效性,给予界定不是借名贷款。对责任人的认定应以贷款审批书上签字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责任。分二种情况进行责任认定:一种是一手清贷款。信贷经办人员负70%、审查人员负20%、主管领导(审批人员)负10%。另一种是超权限审批贷款。信贷经办人员负30%、审查人员负20%、主管领导(审批人员)负50%。在对信贷人员发放已界定的借名贷款,应采取以下办法作相应的处罚。首先是经济处罚:对逾期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按逾期贷款额20%扣罚;对逾期贷款额50—100万元的,按逾期贷款额10%扣罚;对逾期贷款额100万以上的,按逾期贷款额5%扣罚。其次是行政处罚:对逾期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予以适当处分;对逾期贷款额50—100万元的,予以免职,调离信贷岗位并以记大过以下处分;对逾期贷款额100万元以上的,予以免职,调离信贷岗位处并以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拓宽信息搜集的渠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部门除开展信贷检查、联社贷款对账中心发现借名贷款外,还要发动基层信用社员工积极举报,公布举报方法,允许匿名举报,推行有奖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员工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形成一种舆论监督的氛围,切实杜绝借名贷款的产生。

江苏宝应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连华

邮编:225800

尤溪法院:反映农村信用社小额农业贷款借名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 张明芳 发布时间: 2002-12-31 1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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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31日讯 目前,尤溪法院在审理农村信用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150个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借款是借名贷款。造成借名贷款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法律意思不强,认为借一名给亲戚、朋友借款,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殊不知自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借款金额有限,一般一人只能借500元以内。一旦农民要作一点事情,借500元是不够的,这样就出现借他人名义借款。三是信贷员责任心不强,对借款人没有认真审查,盲目发放贷款。四是农村信用社内部责任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发放借名贷款的信贷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致对信贷员没有约束机制。

借名贷款害处之多。一旦实际用款人还不了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就会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有的实际用款人甚至会矢口否认其借款的事实,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为防止借名贷款案件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让农民懂得借名贷款责任重大;二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信贷员责任制度;三是增强信贷风险意思,提高信贷员的责任心;四是法院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并作好宣传工作,以案释法,扩大社会效果。

冒借名贷款的表征分析引发的思考

[日期:2006-11-02] 来源:信合街 作者: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农村信用合作社 王均文 朱建业陈平

问题的提出

所谓冒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名义在农村信用社获取的非法贷款。“冒借名贷款”不仅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而且当前信用社的大部分不良贷款都是冒借名贷款有关联。本文从冒借名贷款的表征入手,谈几点思考:

冒借名贷款的形式与特点

(一) 冒借名贷款的形式

从近年信用社发生的冒借名贷款实例来看,信用社“冒借名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

1、以他人名义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就是以他人之名为借款人,本人为借款担保人或保证人,借来的贷款为本人支配和使用的行为。

2、信贷员与农户私下协商,以农户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从中谋取利益。 3、“做假”性质的“冒名贷款”。一些信用社采用“冒名贷款”形式增贷收息,达到完成任务、拿到绩效工资的目的。这种“冒名贷款”一般是社主任和信贷员共同参与做假。

(二) 冒借名贷款的特点

1、隐蔽性。冒借名贷款主要是信贷人员参与作案,由于他们熟悉信贷业务,洞悉信贷制度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作案手段隐蔽,不易及时发觉。

2、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施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3、危害性。由于冒借名贷款借款人不是贷款真正的使用人,所以往往是用款的人不办据、办据的人不用款,极易导致经济纠纷,造成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

冒借名贷款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一)冒借名贷款的危害

1、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冒借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以自己不是贷款合同明确的借款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据调查,冒借名贷款的收回率一般在60%以下,而且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损毁农村信用社形象。冒借名贷款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贷款据为己有,供自己挥霍,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3、直接给信用社造成损失。冒借名贷款往往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农户在得知被冒借名后可能会采取法律的形式保护自己,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从而给信用社造成损失。

(二)冒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

1、部分员工缺乏法规法纪意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自控。近些年一些信用社在配备信贷员时一味注重年轻化、业务素质,轻视思想品质行为的考察;在经营中重视业务的开拓,放松对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造成部分员工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

2、信贷操作不规范,对冒借名贷款的互控不到位。冒借名贷款主要是不遵循基本信贷制度

和信贷管理程序,缺少必要的约束所致。如: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时,实行包片信贷员制度,基本上是一个信贷人员管理多个村农户评级、授信、发证和贷款证年检工作,由于是单人操作,缺乏必要约束和监督,双人监督不到位,及易产生了冒借名贷款。

3、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冒借名贷款监控不到位。一方面,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不过硬。当认定冒借名贷款责任时,过错往往都是经办信贷员的,审批管理者基本没有责任。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到期没有收回的贷款,没有实行交叉催收、公告催收,小额贷款以村为单位公示催收等外部约束机制,导致冒借名贷款不容易被发现。三是临柜人员监督空缺泛力。四是基层社主任对信贷审批有权而无责。 4、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处于改革和动荡之中,尤其当前许多各级管理层领导执政思想不正,在其位不谋其政,权力利益一手抓,责任与已全无关。这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信贷人员队伍的思想混乱和不稳定,助长了短期行为,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增加信贷职务犯罪的隐患。

借名、假名、冒名贷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及以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作为一名农村信贷战线上的新兵,在平时的贷款“三查”以及不良清收的过程中,通过自己与客户的深入沟通以及细致观察,我认为,“三名贷款”其滋生的土壤条件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贷管理意识不强,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够。部分信贷员放松了对贷款新规的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内控与案防”只挂在嘴上,纸上谈兵而未落实在行动上,思想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按过去那一套老习惯、老经验管贷放贷,有的甚至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上级行社的信贷政策熟视无睹,殊不知这种违规放贷行为已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对“三名贷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更是不以为然。

其次,农户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为迎合客户的心理,满足客户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就出现少数信贷人员置规章制度而不顾,利用其亲戚朋友的名义或冒他人名为其一人发放多笔贷款,形成贷款“垒大户”,一旦该客户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而难以偿还到期贷款,势必造成连锁反应,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可见,借冒名贷款就是一种犯罪的说法不无道理。

另外,片面追求完成收息任务,一味盲目强调贷款营销,也是造成“三名贷款”大量出现的原因所在。网点负责人,信贷员的绩效直接与贷款收息挂钩考核,年初上级行社下达各项指标、收息任务后,有的基层行社为了争面子、保收入,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盲目扩张贷款规模,一味强调贷款营销,甚至闯红灯,踩黄线,超权放款,为争夺客户资源,弃国家信贷政策于不顾,大开“三名贷款”之门,这就给那些对大额信贷资金需求而自身又不具备相应申贷条件的客户提供了借冒名贷款的机会。

再者,信贷考核力度松弛,信贷员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三名贷款”的大量出现。众所周知,以前的农村信用社缺乏科学严谨的考核办法,信贷发放任务艰巨,而旧贷回收的奖励甚至责任贷款的逾期考核都没有明确的考核机制,这就直接导致了部分道德意志薄弱的信贷员在思想上开小差,大开信贷不正之风,利用为客户发放“三名贷款”从中渔利,有的甚至直接与客户相互勾结,侵吞单位资产,在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同时,更加严重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将农信社置于生死存亡的危险境地。

最后,贷前调查不到位,客户信息采集不完整,是造成“三名贷款”的直接原因。“三名贷款”的大量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信贷管理工作不扎实,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密切相关。办公室放贷以及电话收贷等过去信贷管理上的陋习仍根深蒂固的在一些信贷员意识中,不下一线,不入基层,贷前调查不尽职,信息采录不全面,且往往被一些客户提供的失真信息所误导,被虚假身份信息所蒙蔽,导致贷款发放没有可靠依据,“三名贷款”盛行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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