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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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当产品在正常合理的预期使用时,缺乏人们正当期待的安全性,或缺少通常应有的有关产品的说明、只是、警告灯表示时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就称产品有缺陷。 2)类型:a、设计上的缺陷b、解释、警示上的缺陷c、制造商的缺陷

3)确定“缺陷”的标准:a、消费者期待基准b、危险效用基准c、标准逸脱基准(主要使用发展中国家) 2、“过关”

1)定义:a、对产品的危险负有预见危险的义务,但没有预先预见到

b、对防止产品缺陷造成威胁后果的义务,但并未回避为限结果 2)与传统私法“过失”的区别(传统只指另一层) 3、举证问题

1)直接举证:受害者直接拿出证据(诉讼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承担举证责任谁败诉

2)法律上的推定:a、定义:受害人若能指出所受到伤害的证据,法官就可推断出产品的缺陷,若厂商能退订不是由于产品上的缺陷而是受害人的不当使用b、功能: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对同一事件来讲,增加了当事人的选择(证明损害“事实上推证”有这种原因导致一种结果(经验推定)需要有证据才能推翻原推定) 三、责任主体 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主要问题

1、生产者:1)实际生产者(完全一致)贴牌生产者【贴牌生产者:表示为生产者的人,被贴牌生产者承担责任,承担严格责任】

2、与“生产者”同等开带的人1)进口商2)特别主体 3、生产者之外的责任主体(承担过失责任) 4. 责任主体的竞合与原因的竞合

(1)责任主体的竞合:主体是两个以上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损害免除连带责任 (2)原因的竞合:

①生产的缺陷和第三者的过失共同造成的 ②产品本身有过失,受害者也有过失

③产品有缺陷,生产厂商也有缺陷,加重厂商的过失,惩罚性的赔偿 5. 求偿权

四、应该赔偿的损失范围 1. 损害种类图

积极(有发票等证据) 财产损害 人损 消极(遗失利益,应得到却没有得到) 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失)

损害 产品以外的损害 个人物损(消费方面) 物损 产品本身的损害 营业物损(企业生产方面) 纯粹财产损害

2. 应该赔偿的损害范围各国有所不同 3. 惩罚性赔偿、赔偿最高限额、免责额

(1)惩罚性赔偿:一般指生产商这方有加害行为时,从法律方面讲有制裁行为,不以扯平为原则

(2)赔偿最高限额

(3)免责额

五、被害者的范围

六、免责事由:只要是被害者受到损失 1.

(1)“参与过失”原则——被害者由于自己的过失参与损害的(通过立法/判例 已放弃美国)

(2)“过失抵消”原则——(或相对过失)被害者由于自己过失参与损害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3)“自担风险”原则——受害人明知有危险还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受到损害时生产者一方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技术水准的抗辩”与“开发危险的抗辩” (1)美国的“技术水准的抗辩”(免责事由)

(2)欧洲各国的“开发危险的抗辩”即“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 3. 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4.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5. “责任期间”(安全耐用期间) 6. 免责条款的效力

产品都应使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护 免费条款没有效力 7. 《EC指令》中的六点免费事由 (1)生产者未将该产品投放流通

(2)生产者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缺陷有可能是在其后产生的 (3)以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准尚不能认识缺陷存在 (4)生产者不是以营利目的生产该产品并将它投放到流通中 (5)缺陷是由于按照权力机关的强制性标准生产的 (6)对零部件生产者来说,产品缺陷是由于按照产品组装的设计或生产者的指示生产的(零部件生产者不负责任)

8. 中国法律中的主要免费事由 (1)未将产品投放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放流通的科学技术水准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注:消费者与生产者签订的减免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免责合同(生产者与经销商签订的免责合同无效)

第一节 代理概论

一、代理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作用 1. 代理产生的历史背景 2. 代理制度的作用:

(1)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补充民事主体的行动能力

二、代理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1. 通俗意义上的代理 2. 现代民法上的代理 (1)广义与狭义 (2)间接与直接

3. 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

(1)定义: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权利义务)全部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由三方面关系构成 A.内部关系 A的中心是代理权问题 代理人 本人 B的中心是代理行为问题

C的中心是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

C归属关系 B外部关系

第三人

(3)代理的四个要点

①显名性——以真实姓名显示

②合法性——代理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③独立性——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完成的

④全部、直接性——归属(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完全归属问题) 4. 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或制度——大陆法系国家

(1)使者(地位不独立,代表或传达机关,不可以独立于国家)而代理人与本人是独立的平行于本人的地位

(2)居间商(居间法律关系图) (3)行纪商 (4)经销商

(5)法人代表(公司内部成员)(代理人与公司里并行的、独立的) 5.代理制度的使用范围

(1)民法代理与诉讼代理的区别 (2)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区别 (3)与纳税代理的区别 (4)与各种登记代理的区别 (5)民商法中不适合代理之处 ①身份

②违法、非法、侵权行为 ③事实行为

④有些设立行为、捐助行为 (6)代理行为的适用范围 ①合用

②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行为(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等) ③与合同相关的程序行为(公正等)

三、代理的种类

1. 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1)法定代理——代理权由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 (2)任意代理——双方通过合同产生

中国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2. 依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1)有权代理——完全按照代理行为应产生的代理效果 (2)无权代理——冒充、虚造的代理权

(3)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以第三方权利将其视为有权代理 3. 依代理行为的多少

(1)单独代理——每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

(2)共同代理——一个公司具有多个代理人且授权委托给由这多个代理共同签约 4.

(1)主动代理——主动去代理

(2)被动代理——代表本人被动接受 5. 依代理行为的归属方式

(1)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直接代理——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签转让合同给被代理人 6. 依代理行为发生时间情况

(1)紧急代理——在紧急时刻由特定人依情况做判断 (2)常态代理 7. 代理关系的多寡

(1)单一代理——本人——代理人

(2)复代理——本人——代理人A——代理人B(也叫转委托代理) AB均为本人的代理

8. 依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1)他人代理

(2)自己代理——是本人的代理人,同时又是第三方(法律禁止) (3)双方代理——本人与第三方找同一个代理人(法律禁止) 9. 依所代理的范围大小

(1)个别代理——只代理某一方面

(2)概括代理——有关一个主体的方方面面全部代理(例如:未成年人由父母全权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就是代理人所具有的可以实施代理行为的地位、资格和权限 二、代理权的产生

※任意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授权许可 1. 授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性质

(1)概念:本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2)性质

2. 授权行为的要式与不要式

要式授权行为需要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反之为不要式 (1)与合同法律行为的要式与不要式没有必然联系 (2)授权委托书

①法律性质:规定授权行为是要式的,则授权委托书是必要的;若为不要式的,则授权委托书不是必要的

②规范性的基本记载内容,(本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码)主体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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