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2004-02 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总则(试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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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总则(试行)(DD 2004—02) 17

饱和软粘土层由于取样困难,可在钻孔中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其不排水抗剪强度和残余抗剪强度;对碎石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触探方法还可应用于查明岩溶塌陷区上覆土体土洞和扰动土层。 7.7.2 采样测试

不同类型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调查试验项目,见表7—2。 (1)地下水水质采样测试

① 测试项目:常规项目为pH值、矿化度、总硬度、钾、钠、钙、镁、重碳酸根、硫酸根、氯离子等。物理性质、有害物质、细菌指标等项目,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确定,地下水天然水质不良与地下水水质污染测试项目要求见附录表A25。

② 样品采集的密度、频率根据调查目标、精度及工作区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2)土壤污染采样测试

① 测试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和实地情况确定,参见附录表A25。 ② 样品采集:

A、土壤背景值样品:采样点的选择,应能反映区域地质环境和区域土壤总体特征。需将调查区域分成若干个单元,在每个单元里不同方位上进行多点采样,并均匀混合为具代表性的土壤样品。常用的布点方法有网格布点法、对角线布点法、梅花形布点法、棋盘布点法和蛇形布点法。一般同一类型土壤应有3~5个采样点。采样深度为一米以内的表土(0~20 cm)和心土(20~40cm)。对植物发育完好的典型土壤,应按层分别采样,以了解各土壤层中的差别。

B、污染土壤样品:采样点布设,原则上因时、因地而定。一般情况下,应考虑下列原则:采用网格布点法,以制作评价图件;在受排放废水影响而导致污染的地段,应按水流方向呈带状布点;在受大气污染物沉降而导致污染的地段,应以点源为中心,沿四周各方位呈放射状布点;在受固体废物堆放场影响而导致污染的地段,应以堆场为中心,按地表径流和地下水流方向布点。

③ 采样频率:一般为一次性调查采样。

(3)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采样测试成果应用

① 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亦即区域环境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区内凡有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成果者,必须充分应用,分析研究元素地球化学特征,及其与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和地方病之间的关系。

② 为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的环境地质调查,其采样测试项目与样品采集要求,按中国地质调查局《覆盖区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4)岩土物理力学性质采样测试 ① 常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确定,试验方法按照《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执行。

② 岩土化学分析项目:一般为K2O、Na2O、MgO、MnO、FeO、Fe2O3、TiO2、AL2O3、P2O5、可溶性SiO2等。

③ 特殊要求:

冻土。采样测试项目包括:物理性质试验,主要为粒度成分、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和饱和度、含冰量或未冻水含量、有机质含量;力学性质试验,主要为冻胀力、冻胀性、融化下沉系数、融化后体积压缩系数;水化学性质试验,主要为土壤水和地下水的化学成分。测定物理性质、力学性质试验样,必须保持土的冻结状态,应由地表以下0.5m开始逐层采取。当土层厚度<1.0m时必须取一个样,土层>1.0m时,必须每米取一个样。

湿陷性黄土。采样测试项目除常规试验外,包括湿陷系数、自重湿陷量、湿陷起始压力等。在钻孔中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操作方法和取样方法,使用适合的取土器。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槽井探坑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土地盐渍化成的盐渍土。采样测试项目除常规试验外,测试含盐类型(Cl、SO4-Cl、Cl-SO4、SO4等)、含盐量及主要含盐矿物(石膏、芒硝等)。采样宜在旱季进行,取扰动土样,取样深度0~10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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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20cm一个样。

滨海地区水质分析样,应增加溴、碘等元素的分析。

(5)年代测定。

在第四纪地层资料不全,或地层划分困难时,可进行第四纪地层年代测试,确定第四纪地层的形成年代,进行地层划分与对比。测定的具体方法,根据地质条件和方法使用条件确定。

(6)放射性样品采集,按环境核辐射监测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测试项目见附录表A25。其样品密度根据调查精度、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

7.7.3 各类试验、测试样品的具体采集方法和质量要求,应按国家和行业的试验规程、标准执行。 7.7.4 各类试验、测试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录入数据库)和分析研究,编制图表,编写成果小结。 7.8 监测

7.8.1 在调查中,对严重威胁城镇、重要居民点、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地段的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应及时提出监测方案建议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如调查中对上述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需要有监测资料才能评价时,可在工作周期内实施监测。 7.8.2 基本要求

(1)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应以动态特征变化的监测为主,兼顾对相关影响因素的监测。对重要的环境地质问题和灾情(或危害)重大、特大级的地质灾害,监测内容、方法应全面些,并有一定的常规仪器监测;对一般性的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的监测内容方法可少些,以简易监测为主或不进行监测。

(2)监测点的数量:规模较大、灾情(或危害)严重者,应设点多些,并尽可能做到点、线、面相结合;规模较小、灾情(或危害)较轻者,宜在关键部位布置少量控制性的点、线。

(3)监测周期:变形程度、变化速率小的监测周期可长些;变形程度、变化速率加大、出现异常变化时,应缩短监测周期。监测间隔时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最长不宜超过一个月,汛期、变形变化剧烈期应一天一次或多次;地下水位监测一般逢五、逢十各一次,地下水污染监测可按丰、枯水期各一次。 (4)监测成果:应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编制监测表格和动态曲线图及相应的文字小结。出现临灾迹象时,应紧急上报,提出防灾救灾建议。

7.8.3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和灾害的监测按照各自特点开展专项监测。

8 地质环境评价

8.1 评价目的

评价和判定工作区地质环境条件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适宜性,为区域经济开发和环境建设与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8.2 评价原则

8.2.1 地质环境评价,主要是依据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利影响方面,按照“无问题(灾害)即优良”的基本原则,做出安全意义上的好坏评判。

8.2.2 依照评价的内容不同,地质环境评价可以分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地质环境容量评价。根据调查目的不同又可分为综合性评价、专题性评价。

8.2.3 地质环境评价时,应该借助GIS管理基础和图形数据、划分评价单元、处理评价结果和成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基于GIS进行二次开发,将数据管理、评价模型等功能都整合到GIS应用系统中来。

8.3 地质环境质量评价

主要规定综合性区域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要求,专题性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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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8.3.1 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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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判法(也称为综合指数法)。将地质环境系统分解为几个子系统,对各个子系统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评价项目(因子),并将其表现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给出归一化指标。将同一子系统内各评价项目的指标值按权重进行叠加,得出一个子系统评价总指标。再将各子系统评价总指标按权重叠加,得出每个评价单元的地质环境质量指数。然后综合分析各单元的指数情况,进行全区地质环境质量的总体评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在此基础上考虑各个指标的权重和隶属度,拓展为模糊综合评判。

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单元划定、评价项目(因子)选择及权重确定、评价指标等级划分及数据提取、评价计算、结果分析和输出几个方面的内容。

8.3.2 评价单元划分

在进行区域评价时,选择评价单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自然地理单元、行政区划单元或经济开发(土地利用)单元等一定的标准将整个评价区分划成有限数量的自然评价单元;二是抛开自然边界,将之分划成数量众多但形状和大小都相同的网格单元。

若区内不同部位之间条件差异显著,且界限清楚,宜采用前者;否则采取后者。网格单元大小的确定应该综合考虑各个评价因素在区域上分布的复杂程度和计算速度、存储容量等多方面的因素,也可以参考有关部门既有的一些技术要求和规定。 8.3.3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由若干个单项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应反映地质环境评价与预测的目标和要求,而且要全面、合理、科学和实用,并能为有关人员和部门所接受。

依据这些基本原则,分别选取地质环境背景条件(A)、区域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B)和人类工程活动强度(C)作为评价的子系统。各子系统下面再分若干单项评价指标,即评价项目(因子)。评价基本指标见附录表A26。

区域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的表现(发育)程度(B)是地质环境质量的直接指标,地质环境背景条件(A)和人类工程活动(C)是蕴育和促进(触发)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发生的潜在条件。后两者可以弥补(B)系统调查揭露不全的缺陷,并有助于预测。在区域地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中,应以(B)子系统为主,(A)、(C)子系统为辅。在各子系统之间的权重划分中,一般采取(B)为0.6~0.8,(A)、(C)各占0.1~0.2。调查研究程度高的地区,(B)权值取高值,反之取低值。每个子系统的评价项目,(A)、(C)如表中所列各为5项,一般都可适用;(B)中所列20项可根据各工作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必要时可增加、合并(如崩滑流塌)或分解某些评价项目,但每个评价单元只取其中表现较强烈的前5个项目,参与评价计算。 8.3.4 评价指标等级划分及数据提取

8.3.4.1 评价项目等级数据提取(见附录表A26),是按强弱等级数据指标进行归一化提取。从弱到强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级标准采用国内外通用标准,而非调查区内的相对差异。各项目的强弱等级划分按附录A24中相关分级表确定。

8.3.4.2 子系统(B)中的区域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项目可分为点状与面状两大类。

各种点状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的发育程度均按其在评价区内的分布点数及每点的强度等级进行综合评价,以综合强度值表示。综合强度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Ie=∑Pei/Aa

式中:Ie —综合强度值;Pei —每个点的强度等级;Aa —评价单元面积。

各种面状项目(地震、地面沉降、水土污染等)的发育程度也按工作区内其不同强度等级片的分布面积,求出其综合强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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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PeiAi/Aa

式中:Pei——每片的强度等级;Ai——每片的面积。其它同前。

将此综合强度值作为(B)子系统各评价项目进入评价计算的参算值。各灾害点(片)的强度等级按作用规模(强度)与危害损失两者中的等级高者确定。

8.3.5 权重确定

确定权重有多种方法,如专家直接经验法、调查统计法、数理统计法、层次分析法等。为了更好地反映各评价区的客观实际,本要求采用层次分析法和调查统计法求取权重,其方法见附录E。

在附录表A26的评价体系中,其三大子系统之间的权重已按专家的经验给出。只是各子系统内部各项指标(因子)之间的权重需要在工作中具体确定。 8.3.6 评价计算

将评价数据按照确定下的权重叠加,分别计算地质环境背景条件(QA)、区域环境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QB)和人类工程活动强度(QC)。地质环境背景条件QA的计算公式如下:

QA??QAiWAi

其中,QAi——地质环境背景条件类指标的综合强度值

WAi——地质环境背景条件类指标的权重

QB、QC的计算方法同QA类似。

然后按照相同的方法,计算地质环境质量指数:

Q??QiWi

其中,Qi——分别为QA、QB、QC Wi——分别为QA、QB、QC的权重

对于专题性地质环境调查,可根据调查评价的实际目的,选取部分子系统及相应的评价项目指标进行评价计算。

8.3.7 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分区及评述

8.3.7.1 按地质环境质量指数值,对评价区进行综合性区域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分区。分区等级统一规定为:地质环境质量好、较好、较差、差四级。

8.3.7.2 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分区结果评述:根据工作区地质环境条件,评述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单元划分、指标采取及量化处理、评价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8.3.8 制图输出。对评价结果进行后处理并制图输出。后处理包括由网格评价单元绘制地质环境质量等值线图等操作。图件编制应在GIS支持下进行。 8.4 地质环境容量评价

8.4.1 评价原则

地质环境容量评价需要结合评价的实际来进行,重点放在人类对地质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自然地质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的变化临界值的确定上,即找出评价区域中在地质环境恶化进程中迈向地质灾害的临界点。如地下水开采下降水位容限值、资源开采容限量、污染排放容限值,必须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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