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比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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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原制度下,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可见,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商品已经发出;二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新准则收入确认省略了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简化了确认条件,有利于实际操作。

在不同销售方式下,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也有所不同: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销售商品收入计量的原则

1、一般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对特殊事项的处理

收入计量时,小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等特殊事项,应当考虑对上述特殊事项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处理如下:

1.对现金折扣的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对商业折扣的处理。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对销售退回的处理。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调整库存商品。

4.对销售折让的处理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未确认收入的,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金额。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二)销售商品涉及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1、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 借:库存商品

?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借:主营业务收入

?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三)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小企业会计准则》仅对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确认时点作了规定,没有提及视同买断方式代销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

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为了核算方便,小企业通常以提供劳务是否跨年度作为划分标准,将提供劳务的收入分为不跨年度的劳务和跨年度的劳务。不跨年度的劳务是指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跨年度的劳务是指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 。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按

不同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1.不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完成合同法 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即按完成合同法确认。

可见,不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二是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这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相一致。

小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劳务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2.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即完工百分比法。

所谓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时,应按计算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劳务服务

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二、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

成本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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