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比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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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核算,取消了原制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同核算方法下不同的收益处理方法。

? (二)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1.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

?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的取得及结转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确认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借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营业外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收入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企业确认营业外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期末,应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2、“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3)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2、营业外收入的新旧变化

新准则设置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与原制度相比,核算范围扩大了,主要表现在:

(1)增加了政府补助、捐赠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2)增加了汇兑收益项目,原制度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而新准则

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3)增加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项目,原制度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新准则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4)增加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原制度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而新准则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5)把原制度“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盘盈项目扩大为新准则“营业外收入”科目盘盈收益项目,新准则盘盈收益项目既包括非流动资产盘盈,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

? 三、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企业发生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准则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与原制度相比,核算范围扩大了。 四、所得税的核算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理论上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在此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就等于当期应付所得税税款。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其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如超计税标准的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纳税调整减少额(如不征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准则新增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取消了原制度“所得税”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但《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五、本年利润

为了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小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其贷方登记期末从各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数,借方登记期末从各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数。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一、利润分配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人分配利润或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该科目应分别通过“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小企业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也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第九章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的重大变动“

? 1、要求小企业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而不再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编制。

另外,将“现金等价物”排除在现金流量表之外,《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现金”仅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对现金流量表进行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信息。

? 2、不要求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3、删除“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附表,调整至附注中。

4、丰富和扩展了附注内容,应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以及利润分配均要求以表格形式予以说明,同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以及或有负债要求予以披露。

? 5、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必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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