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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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事件的信息快速、准确,采取预警措施要及时、合理。

(二)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事件发生后,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院(系、中心)应当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要做到报告及时,处理果断,各部门、各系行政“一把手”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研究判断,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学校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应急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2、先期处置

事件突然发生后,事发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校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和市相关部门。

灾害发生后,受灾学校负责人应及时将灾害发生的情况和受灾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及时有效地采取避灾措施以自救。学校先期处置是否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应急处置的效果。先期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先期处置及时、到位,常常可以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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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是指对于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导有关学校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一般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的标准和程序都做出了规定,其核心是对突发事件采取分级应对的措施,不同级别的事件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使用与事件级别相匹配的资源,当事件扩大、级别升高时,应急响应的范围也随之扩大。

教育系统应急响应一般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有的应急预案也有四个级别响应)。事发学校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适时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应急响应原则:

灾害发生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中,无论采取什么应急处置措施,都应遵循比例原则:

第一,遵循比例原则之妥当性(适当性)原则,即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该与应急处置的目的相一致。如果某项应急处置措施根本无法达到应急处置的目的,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之妥当性原则;

第二,遵循比例原则之必要性(最少侵害)原则,即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应选择一种对师生利益损害最小的措施,正如俗话所说:“杀鸡焉用牛刀”?

第三,遵循比例原则之均衡性(得失性)原则,即权衡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利益和学校财产利益)等与应急处置措施所损失的利益的轻重,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不应采取此类应急处置措施,正如俗语所说,不能“杀鸡取卵”。

4、事后恢复

由于学校历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学校本身组织程度高,学校教职工以教书育人为业,一旦发生了某种突发事件,除了学校师生的自救,当地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都会竭尽全力地实施救援,所以,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除了少数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政治事件相联系外,一般都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出现大面积的扩散。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心理救援和心理干预、责任追究与奖惩、完善制度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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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后处置。查清学校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做好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和补偿;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慰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敦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迟滞工作。

(2)调查与评估。对学校特别重大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遭受毁坏学校的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信息发布。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学校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政府应对和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心理救援和心理干预。心理救援是心理专家和心理疾病治疗专家对在事故中收到创伤的人员进行心理救治和援助;心理干预是指心理专家和心理疾病治疗专家对有一定心理问题的人员进行的心理疏通和引导。两者含义接近,并无实质性差别。通过心理救援和心理干预,疏导师生情绪,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减少事故损害程度。

(6)责任追究与奖惩。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完善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

三、几种常见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如有师生要求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时,要求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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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要求进行。校领导小组以及参加集会、游行、静坐、请愿师生所在系、部门的党政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等要全程跟踪,发生情况及时处理。

2、如未经批准进行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的,校领导小组和参加集会、游行、静坐、请愿师生所在系、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活动,不得蔓延到社会,防止事态发展,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尽力劝阻其解散。

3、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相应工作组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同时做好校内师生思想工作,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留,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4、若事件已超出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

5、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6、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学校内正常秩序。

7、事件平息后,各部门要向校领导小组汇报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稳定局面,防止反弹。

(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转”、“救”、“传”、“安” 1、“转”即应急转移

当危机已经来临时,为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教学设施、设备等)紧急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一种应急措施。

应急转移需要科学合理进行:一是及时决策,既不能因为怕担责任,延迟决策,耽误应急转移时机,也不能草率决策;二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转移,手忙脚乱,无组织、无秩序的四处逃散往往会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选定恰当的转移路线、转移地点;四是争取有关部门(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的协助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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