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 - 教育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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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名词解释:

1.教育法:广义上至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总称。狭义上至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2.学生: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3.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定方形行政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5.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6.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法定的额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额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路上的补救。 简答

1.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有何区别?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

答:区别:制定的主体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作用不同。关系: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碱性,法律的指导那个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违背,要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教育工作及时提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成法律。2.政策法律的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意志的基础。3.政策和法律各有不同的特点,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和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即发挥政策对教育政策改革与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共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目标、促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答: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平等关系,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用爱心爱护学生和学生交流沟通。 建立合理的师生关系,具备以下特征:民主平等,爱生尊师,心理相容,教学相长。

四 论述题

1.论述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答 (1) 依法治教,即是党和国家管理和发展教育的一种方略、原则和方式,也是对所有参与教育活动主体的一种基本的必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2)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

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随着依法治国方针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新世纪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向法制轨道,对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论述学校事故的含义、类型及原因和防范答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事故的类型有:1 运动伤害 2 课余伤害 3 校外活动伤害

事故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防范如下:1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2及时更换或拆除陈旧老化设备 3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 加强保护措施 5掌握学生具体情况,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应特殊对待6加强心理辅导.

五 法规分析

1.指出下条法律法规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法定条件: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行为准则:不采取措施

法律后果: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均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定条件:国家教育考试

行为准则:作弊(正确的做法是不应作弊)

法律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 填空题

1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育法律规范从逻辑结构上讲,通常有(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3教师资格的条件是:(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加以规定的学历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必须具有教育能力)

4 教师与学生的法定关系:(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平等关系)

5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6 教师任职条件包括:1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得教师资格. 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履行职务职责.4具备相应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1.教育法律责任是什么?它的特点是什么?

答: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了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点有:(1)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教育法律责任有几种?各种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哪些(制裁,补救,强制)? 答: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方式有15种,包括: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要件是什么?它们有什么逻辑关系? 答: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形式有哪几种?比就有那几种方式?

答:有以下几种形式:制裁,补救,强制。补救有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5.教师违法《教师法》的主要情况有哪三种? 答:(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6.《教育法》规定了哪几种责任?

答: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7.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包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义务:(1)遵纪守法(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利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8.对教师应从哪些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答: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1)政治思想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2)业务水平主要指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4)工作成绩指教师在本职责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及做出的贡献,是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几个方面的综合反映。

9.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答:(1)学生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法可依法律强制力保障权利顺利实行(2)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社会进步的成果,说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3)从学生身心发展考虑是尊重学生作为有主体意识的个体。

10.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1)有参与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与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义务:(1)遵纪守法(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11.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答:(1)教师必须享有一定对学生的管理权限,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发展,品行,成绩有指导作用,严格要求学生,教育学生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2)尊重学生人格,不说有伤学生自尊心的话,公正的对待学生,和学生友好相处。

12.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法律地位如何?

答:学校有三种不同身份和地位,即<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

权利:<1>按章程的主办学<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对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义务:<1>遵纪守法<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未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13.教师申诉的特点是什么?途径是什么?

答:特征如下:<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途径是:<1>提出申诉<2>度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14.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答: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与的赔偿

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工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赔偿主体是国家<5>是一种法律责任

15.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

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与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诉,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与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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