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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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2 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

8.1 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8.1.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8.1.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 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局部突出的公共楼梯间和门厅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的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8.4 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5 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9 术语释义

9.1 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相邻的主要城市道路的平均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建筑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架空层;阁楼层、顶层跃层另计;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

9.3 空中花园: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 9.4 会所:不宜再使用该称谓,应明确是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还是商业配套用房。 9.5 公寓式酒店:属于酒店,应满足酒店建筑的相关要求。 9.6 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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