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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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检查内容、评分方法等有关规定和各项自查内容见附表1~13。

第十二条 质量综合监督检查评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质监机构主持召开质量监督综合检查预备会。由建设单位简要汇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管理行为自查自评情况;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组及成员分工、随机抽取各施工合同段的被检单位工程并确定检查次序;

(二)分组检查,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四)检查组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综合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四条 对质量行为严重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资料严重失真的项目,在综合检查工作完成后由质监机构按规定约谈相关单位,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检查评比按照评分分值评定等级,建设单位(评分以项目综合检查评分计)、监理、检测、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分值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各被检单位检查评价为合格的,需根据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逐条对照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

检。

各被检单位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可全面或部分停工),并要求相关单位在三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彻底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七条 年度质量监督综合检查结束后,由厅质监局根据检查结果统一汇总各项目建设项目综合评分,并由厅发文公布。检查评比相关资料作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采信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的有关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声像资料等,应由专人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参与检查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

项目综合评分及排序一览表

排序

项目名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

统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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