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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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据实安排。

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结果于次年3~4月发文公布。

第六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不少于50%的合同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

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

第七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办法》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所有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评价。

第八条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自评不实扣分及不合格原材料扣分等四部分构成,其中:

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均实行扣分制,评分时对任一检查项目的扣分不超过该检查项目的规定分值。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自评不实扣分-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4+抽检的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2+抽检的各专项试验检测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1+抽检的各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10。

项目实体质量评分=抽检的各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

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合同段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单位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0.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评分×0.7。

自评不实扣分原则:质监机构在检查时核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结果。经核实,建设单位评价不客观将进行扣分,扣分原则为质监机构评分和建设单位自评得分的平均值相差10分以内(含10分)不扣分,差值大于10分的部分每差10分扣0.5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重新进行检查和评价。

不合格原材料扣分原则:按各项目抽检合格率,采用内插法对建设项目进行扣分,原则为90-99%扣1分, 80-89%扣2分,70-79%扣3分,小于70%扣5分。

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该监理合同段监理的被抽检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7;

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

以上评分在计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取两位小数。 第九条 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实行抽样检查和检测。其中小桥、涵洞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2座;桥梁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2座,特大桥100%检查。隧道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2座,长隧道和特长隧道100%检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质量检查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

当一个合同段有多个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时(不含隧道工程),应检查主拌和站和主钢筋加工场,并抽检一个副拌和站和一个钢筋加工场,取两者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隧道混凝土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抽查一处。

第十条 交安、机电、房建工程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具备检查条件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中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进行检测和评定。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专项试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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