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王惠岩王浦劬复习要点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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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条件可能的话,公民是能够并可以起决定性作用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公民主体性所致,也是国家权力来源所致。 (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中的主体性特点

现代公民在国家与社会活动中,极具能动性,其行为是整个政治体制乃至政治制度的基础与核心。“毫无疑问,在政治分析的各种变量中人是含义最为丰富的变量。政治生活的差异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人的差异。人们之间不同的思想情感、文化物质、价值观念、政治观念以及不同的社会地位特征、社会行为特征、年龄分布、职业分布,等等,都将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样式发生十分显著的影响。”经过历次政治运动洗礼与改革开放的沐浴,我国公民主体性条件在现代政治参与活动中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治理性与政治盲从并存。 第二,参与愿望与参与能力间的不同步。 第三,法律意识与人治情结并存。 第四,权利意识与搭便车心理并存。

(三)公民主体性条件在公民参与中的双重作用

公民是现代政治的主体,其主体性条件决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公民利益是引导国家与社会互动不可缺少的动力。总之,公民主体性条件既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基础又是国家制度达到设计初衷时所需要规范的对象,当一个行为主体同时被赋予了双重角色时,自身内在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提高公民主体性条件要有国家制度的引导,又需要公民有内在能动性。通过政治社会过程,使公民主体性条件能够与现代社会相匹配。

从一起刑事案件的定性之争,到一场严重的打、砸、烧群体性事件,这两者本来风马牛不相及。不幸的是,最近在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严重群体性事件,将这两者联结在了一起。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发生这件事,是因为长期积累的矛盾,没得到及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将瓮安事件的发生,理解为一种“偶然的必然性”作用。

没有人能完全控制偶然性事件,但我们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关注必然性趋势。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反思瓮安事件,我们必须超越事件表面的偶然性困惑,触及政府治理的结构性问题。

瓮安群体性事件背后真正的问题,在于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而这种民众对政府关系上的“三不主义”,正是瓮安事件的必然性原因。

如果存在这种民众与政府关系上的高度紧张,任何一个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社会行动。

瓮安所出现的民众与政府关系扭曲的情形,在我国基层治理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反思瓮安事件,不仅需要跳出偶然事件的表象,还需要跳出个别化事件的细节之争,去反思为什么会出现那种政府与民众关系不应有的扭曲和变异。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问题,就根本意义上看,就是民众在政府治理和公共生活中的角色与地位问题。民众的角色和地位,与我们一直强调的民生、民权、民主等建设和谐社会理念息息相关。要消除出现在瓮安的那种必然性,必须真正将民生、民权、民主作为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核心目标。

构建和谐而具有建设性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必须真正关注民生。政府应当将当地人民物

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升、利益分配的公平、各种各样的民生需求等,作为日常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关注民生问题,在当前最突出就是要将民众的温饱、就业、治安、医疗卫生、最低保障等问题提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首要议程。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的政府与民众关系的底线,也是和谐社会的“底线”。如果底线失守,人们在内心充溢的焦虑,便会转化为对当地政府的失望、怀疑和不满。

保障民生,为民众谋福祉,一直是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在政府与公众关系上,民众的声音一直很弱,民众本来享有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实,因此在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在涉及到民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上,他们并没有有效的发言权和控制权。换句话说,民生问题其实是一个民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之所以无视民生疾苦,甚至敢牺牲民众利益而追求自己或者特定利益团体的私利,就是看到了民众权利的虚弱。因此,保障民生,既需要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关注,更需要通过激活和充实民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政府能“硬”起来,与政府展开理性与和平的交流沟通。

以民生为依归,以民权为途径,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民生提出了政府的目的,而民权指明了实现目的的道路,也明确了政府与民众关系中民众的角色和地位。要使民众的应有角色真正“到位”,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治理,转换社会治理的模式,从传统上那种以政府为惟一核心的“管制”模式,向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民众与政府“参与合作”模式转变。以民生为本、以民权为体、以民主为用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使民众与政府以一种有序、和平、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交流、获得互信和理解,释放日常摩擦所产生的能量,从而在根本层面上超越“偶然的必然性”。

贵州省瓮安县6月28日下午发生了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与当地群众座谈时说,“6.28”事件必有深层次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从政治学的原理进行观察,这些“深层次”因素暴露出的是瓮安县政府公共权力行使方式偏颇的事实。

公共权力根据不同的对象,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使方式:一是直接动用武力;二是使用政治威胁;三是制定政治规则;四是下达政治命令;五是展开政治说服;六是实施政治激励;七是实行政治处罚。上述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正面的)方面,包括制定政治规则、下达政治命令、展开政治说服、实施政治激励;二是消极(反面的)方面,包括直接动用武力、使用政治威胁、实行政治处罚。积极方面以奖励为手段,消极方面以惩罚为选择。要使政治统治或者政府管理有序进行下去,公共权力行使的“消极”方式是必要的,它暗示人们必须服从并用惩罚手段来对待和矫正不服从的行为。但是,政治统治要稳定长久或者政府管理要获得最佳效果,就不能只局限于公共权力实现方式的“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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