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示教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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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8.2 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

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19 注意事项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 响应文件提交

20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20.1 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

机构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如因磋商文件的修改

推迟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1 响应文件签收

21.1 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同时

签字确认。

21.2 响应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响应不予接受。 21.3 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22 响应文件修改与撤回

22.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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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22.3 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

在响应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2.4 磋商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报价仪式后撤回报价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其

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 响应文件开启与磋商 23 开启报价

23.1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报价。

23.2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响应报价文件的开启仪式,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

面的代表参加。

23.3 开启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也可以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

23.4 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相应报价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磋商

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其他主要内容。

23.5 未宣读的报价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23.6 唱标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23.7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不予受理。 1) 2) 3)

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

未在密封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3.8 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磋商小组初审后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 2) 3) 4) 5)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购买磋商文件时不一致的;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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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磋商小组

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采购人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负责审阅响应文件,与各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磋商,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经采购人授权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25 磋商原则

25.1 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会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

认真评审。

25.2 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会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评审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

审。

25.3 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

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5.4 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5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

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6 磋商纪律

26.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

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6.2 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期间不得与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不得私自离开磋商现场,

如确需离开现场须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并按时返回。

26.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及结果

的任何行为,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26.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内容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可进行

修改,但最终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27 评审办法

27.1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满

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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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初步评审

1) 磋商小组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未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将被视为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2)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指相应文件全部按照磋商文件的

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8 磋商

28.1 磋商小组将集中与通过初步评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8.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3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

和其他信息。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8.4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

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再次报价。

28.5 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8.6 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

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7 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磋商小组有权

否决所有报价,采购人另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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