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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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2010]55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安政〔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

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

(一)中学、小学、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 1 / 3

所、福利院、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幼儿园、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主要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居民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

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并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

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规划、国土、行政执法、国有资产管理、教

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市公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细则,并依法做好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服务运营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

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2 / 3

除政府投资建设外,可按下列方式投资建设:

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

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含有应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进行建设费用测算后,相关费用

计入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组成部分,确定招拍挂条件。土地竞得者按条件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对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

“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按上述第1、2种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实施前应由市公建办牵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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