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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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或最大程度的减轻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 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银行业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1.2.2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2.3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机构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1.2.4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展开处置,各部门、各机构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县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性银行事件。具体包括因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银行业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春监管分局上高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银监办)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监办领导小组),组长由银监办主任担任,成员由银监办3位员工组成。

2.1.2 银监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在银监办办公室(县人民银行办公大楼四楼)。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处置需要确定相关人员,承担情报信息、新闻报道、专家咨询、法律顾问等职能。 2.2 职责

2.2.1 银监办领导小组的职责

(1) 统一领导和指挥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决定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5) 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2.2 银监办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在银监办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3 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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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 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 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 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 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和演练。 (6) 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因清偿性、流动性以及灾难性等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起报送银监办备案。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银监办应对本系统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3.2 预警系统建设

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断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预警系统内容主要包括:

3.2.1 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的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因素。 3.2.2 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2.3 警戒线,既需要引起监管部门警惕的数值。

3.2.4 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单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3.3 预警信息处理

3.3.1 银监办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银行业稳定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分局。

3.3.2 银监办要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4 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 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4.2 等级划分

银行业发生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系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有可能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市、州、盟),有可能影响全省(区、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旗),有可能影响全地区(市、州、盟)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银监办;县银监办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配合上级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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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最先获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 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发生银行业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县银监办和县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公安局。

(2)银监办应在接到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后迅速电话报告宜春银监分局,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3)银监办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人民银行。 5.2.4 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县银监办报告;县银监办应在2小时内向宜春银监分局报告。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4小时内向县银监办报告;县银监办应及时向宜春银监分局报告。

5.2.5 信息通报的要求

县银监办与县政府、县人民银行及县公安局保持信息沟通。 5.3 处置措施 5.3.1 银行业金融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行内调集、股东援助以及同业拆借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县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及县政府报告。 5.3.2 县银监办

县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县政府、公安局、宣传部等机构取得联系;同时银监办在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县银监办应根据本预案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4 新闻报道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县银监办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 后期处置 6.1 后续工作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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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银监办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6.2 责任追究及处罚

6.2.1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甚至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6.2.2 银监办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3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预先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未及时向银监办报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6.3 评估与总结

6.3.1 银监办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报告上报宜春银监分局,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本预案。

6.3.2 银监办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 6.4 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与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保障

7.1.1 银监办应与人民银行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7.1.2 银监办应确保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与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7.1.4 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银监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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