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奖一助”金评选指导手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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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国家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的普通高校学生,或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奖励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目前广西区内高校共设有四类政府出资、区级以上的奖助学金,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简称国家“三奖一助”金)。我校每年获奖学生8000余人,占在校生总人数30%左右,涉及金额2500万元以上。国家“三奖一助”金惠及的学生人数广、金额大,已经成为解决大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部分生活费问题的主要途径。每年如何在一个月的评审时间内按照标准的程序公平、公正的将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是本手册编写的目的所在。

手册分为三个部分,从“三奖一助”金的评选基本条件、评选流程、评选各个环节具体要求、材料存档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具体的说明介绍,力求指导二级学院在实际操作中做到评选程序的标准化、报送材料格式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减少错误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成为辅导员工作中一本不可或缺的业务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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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家“三奖一助”金评审基本条件及对象

广西区教育厅对于国家“三奖一助”金评审基本条件及对象在2007年下发文件予以规范,各高校必须在执行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学校的评选条件细则,现将国家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及对象规定公布如下,我校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评审条件细则,以当年学校下发的评审文件为准。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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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一等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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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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