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作为社会公众平台 报道要客观公正有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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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作为社会公众平台 要客观公正有道德底线

论文 摘要

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能够解释自己的伦理选择很重要,因为他们在报道一则新闻的过程中要与消息来源打交道、处理与所在媒体的关系,最后还要面对公众,所以可能要同时做出几个互不相关的伦理抉择。

由于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现代大众传播的无处不在的特点,在特定环境下政治支配和商业驱动的现实,以及无可避免地要直面惨淡的人生和严酷的社会现实,因此,其行为的合乎法律性之外的合乎伦理性正当性也经常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通过对所给案例的深入分析,并结合事件背景和媒体背景,运用企业伦理道德理论进行多角度的挖掘、研究、分析,进而得出媒体良善的标准。

关键词:客观 公平 公正 责任 功利主义

引言

通过对案例中所列事件的背景回顾与分析,深入浅出的对媒体良善标准予以剖析,主观恶意、被动为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引起的反响近乎相似。 媒体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已经从量的突破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但是有量就不能排除鱼龙混杂,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当下的媒体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在这个小圈圈里已经形成乱战之势,一批批倒下,又有无数批批崛起,也许其崛起是为了更好的倒下--姑且我们不去想他们怎样倒下,仅仅是其一味逐利的做派,就被大众嗤之以鼻。

眼球经济只应该是一种手段,而不能成为追求的目的,功利主义在媒体行业不能有。标题党不会长久,不会被读者所喜欢,甚至是看完文章后留下的是唾骂。

作为媒体从业者,感慨到此为止,回到要讨论的主题。

媒体良善的判断标准

关于媒体良善的判断标准,由于众所周知的国情的原因国内外有别,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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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这个层面上我们不作评论,重点放到商业层面。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媒体,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报道要客观、公平、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功利主义是媒体的天敌,一家媒体如果走上了功利主义的道路,那它离倒闭已经不远了。有倾向性的报道是一家媒体失去受众信任及权威性的快车道,就如:2010年7月,《计算机世界》刊登题为《“狗日的”腾讯》封面头条文章。《计算机世界》把腾讯公司作为互联网公敌进行批判,已经失去《计算机世界》作为媒体的基本功能和定位,已经成为被相关利益团体所操纵、利用的机器。

案例中所提到的美国新闻摄影记者凯文·卡特,拍摄这张照片是其职业要求,是其职业精神的体现,在当时的情况下拍摄小女孩这张照片并不能说明其不良善(即使他没有去施救也不能说凯文·卡特不良善,在苏丹当地像小女孩这样需要救济的人还很多,一个人的力量很有限,凯文·卡特需要做的是把此消息传播给更多人,当然如果施救更好),更不能说明《纽约时报》等媒体不良善。从以一个角度讲,图片的拍摄与刊登恰恰体现了他们的良善,这是对救助贫困的一种呼吁,毕竟凯文·卡特个人力量有限,媒体是一个介质,通过媒体从业人员的报道、媒体的传播达到全社会关注的目的,让更多的人看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起到呼吁政府、社会相关机构及有能力的个人去关注、解决问题的作用。

两起沉船事故报道中的“善”与“恶”

两起沉船事故的媒体报道中起初的声音还是比较相似,追讨声音比较多,“岁月号”事件的媒体质疑追讨一直延续到最后。“东方之星”事件在某个时间点官方媒体报道以正面为主,一些自媒体还在做事件责任追讨等方面的跟进,也是基于营业公司、及所属政府主管机关层面。

“岁月号”事件,一些媒体的善基于对造成事故责任人的追讨,这是小善,报道过度侧为“恶”,恶意煽动受害者情绪,使受害者家属二次情感上受伤,让社会处于恐慌、无序。做“反思”性的报道,去讨论如何在今后规避、防范此类风险才是大善,正如《环球时报》在评论中指出:“韩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走到了中国的前面,但前者在这次海难面前不堪一击,这是韩国的巨大不幸,也应是我们的强烈危机感。中国的海上客货运输量都多少倍于韩国,希望中国所有船务部门都把韩国舆论的质问当成对自己的鞭挞,把韩国的这次惨痛海难当成我们的殷鉴。”这是一个媒体需要做的事,这是大善,它没有跟风呼吁怎样去严惩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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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者,而是从大局出发,向前看,中国如何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虽然事后证明这是对牛弹琴)。

新华社关于朴槿惠就“岁月号”海难道歉的报道,这是媒体基本职责,不妄加评论,这是善举。当时有很多媒体专门添加了“家属:缺诚意”的标题内容,这虽然有助于向肇事方或者韩国政府施压,为受害者家属挣得权益,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侧为解决此事火上浇油,用一句网络用语“看热闹不嫌事大”,整体上起到了恶的效果。

“东方之星”事件中,各媒体的正面报道是基于某些要求,良知还是有的,正面的报道也是国家层面的一种“善”,对于中国的造船业的影响,对于大国形象的影响等。《财经》记者采访的部分专家认为,现在仍很难认定就是龙卷风。我们承认,至今我们人类还没有战胜大自然,可当天有其他船只就停靠港岸。“东方之星”事故的造成,就是因为旅行社和邮轮公司无法承担停运的巨额赔偿费用,才冒着大雨天气出发,最终因此遭遇灾难。还是商业利益的驱使,把责任推给大自然其实本身就是一种恶,是大恶,实质性的问题解决不了,日后还将有此类事件发生。

关于媒体的伦理道德的探讨

那么我们怎样进行能够自圆其说的伦理选择呢?我们对这个比较复杂而众说纷纭的主题进行一般性的探讨,并试图为新闻工作者的伦理选择提供一般指导。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做好人、做善事,是先辈对后人的告诫。有价值的人生是道德的人生。苏格拉底i说:“每天探讨德性以及相关的问题,对于人来说是一种至高之善,没有经受这种考察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 康德ii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iii

德育,伴随着一个人所受教育的全过程;任何社会都不会拒斥道德包装。没有哪个统治者、圣人贤者和教育家不提倡道德。

i苏格拉底(希腊语:Σωκρ?τη?,英译:Socrates,公元前469-公元前399年),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公民陪审员。

ii伊曼努尔·康德(德语: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 iii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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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应当体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平衡。一般而言,消极义务是底线性质的基本义务,人人必须遵守。

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应该说这是一种维系社会 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失守是一种很深刻的社会危机;

而积极义务则是一部分人承担的义务,它塑造高尚人格,但是许多人做不到。过于强调道德中的积极义务,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制造“道德理想国”,往往导致极权统治;或者没有人去参照执行,导致“规而不约”,从而失去操作性。

一个社会职业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就必须遵循一般的和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诫命和伦理原则。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及专业规范两部分,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较欠缺的部分。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事上帝。在物欲横流的商业社会,职业道德和伦理格外重要。

我们可以发现,一部成熟的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通常是以消极义务为主的。积极义务主要体现在概述性的“工作观”,尤其注重发展自我和服务社会这两点,但绝不是规定什么“圣人”标准,因为它要求从业者做一个达到一般道德标准的合格公民,而不是助人为乐的善人。从业者必须完成专业技术性强的本职工作,而本职工作不能等同于乐善好施,甚至要排除业外人士的干扰。

在古希腊,伦理学的原初意义是关于幸福或美好生活的学问,幸福是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与这种一般性的理解不同,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试图解决的经常是问题、恐慌、不安、批评、抱怨、投诉、愤怒、抗议、抵制等大众传播业者不愿看到的反应。一旦新闻伦理抉择发生错误,受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道德诫命)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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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帕特森·菲利普,李·威尔金斯著,李青黎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美】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程立显、刘建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

4.【美】唐·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赵刚译,展江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美】约翰·D·泽莱兹尼:《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张金玺、赵刚译,展江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索引:

1.功利主义最初是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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