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推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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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其他国家,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职能定位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仅就“推广”言,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职能范围较窄,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第二,超越“推广”来看,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职能范围又相当宽泛,包括执法与技术质量监督、行政管理、经营服务等,而这些领域是其他国家的农技推广体系基本没有涉足的。

我国的农业推广体系除技术推广外,实际承担的工作比国外同类组织要多,面要广。而对农民的直接服务却主要局限于产中技术指导,明显比国外推广组织面窄。此外,国外政府的农业推广体系主要承担不适于企业运作的公益性职能,推广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如农民素质的提高、社区开发、农业环境保护、未来农民的培养等公益事业,一般不从事有偿服务。而我国的农业推广体系普遍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农业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难以明晰。

3.3管理体制有差距

我国的农业推广体系是依附各级行政设置的,非垂直管理,上下级之间

也只是业务指导关系,推广工作强调对上级负责较多,在内部管理方面尚未开展科学严格的管理规范。国外,政府的农业推广体系普遍实行垂直管理,即自上而下组织推广工作;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实行严格的工作计划管理;基层推广人员一般实行按人包户服务,实行月度工作汇报制度;推广员工作的成绩主要由农民评价,农民的意见对推广员的考核、奖惩乃至聘用与否起决定性作用。

3.4推广方法有差距

我国的农业推广基本的推广方法是“技术示范+行政干预”,虽然也开展一些培训,但很不规范。国外的农业推广以人(农民)为对象,推广人员通过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来促进农业革新成果的应用和农村的发展,普遍采用的推广方法是参与式推广法,通过示范、培养、交流、研讨,从社会学、心理学、技术科学等方面引导和帮助农民,推广员的基本职责是走访和培训农民。

3.5保障措施有差距

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农民也负担一小部分(通过有偿服务体现)。据统计,我国财政对农业推广的投入占农业总产值的平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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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0.26%,远低于FAO统计的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值0.5%。在国外,很多国家都从政策法律上对公益性农业推广体系的职责、编制、经费和工作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3.6法律法规有差距

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的历史时期出台的,在许多方面有严重的局限,且操作性差,如推广工作的宗旨、概念、职能、体制、经费、人员、管理机制、工作方法、违法处罚等。

国外许多国家对农业推广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的《农业改良助长法》1948年颁布,对推广人员的配备与录用、设施建设、运行方针及制度等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依法保障了推广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美国的《史密斯—勒吾尔法》1914年颁布,而且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修改,操作性很强。

4.我国农业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

4.1国家政府自治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

各系统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独立,只有工作上的相互协作,没有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农业科技资源在机构、职能和力量上分离、分割、分散,自成体系,自我封闭,推广主体与技术创新主体分离,科研成果缺乏流入推广部门的正常渠道。

我国行政化的农业推广体制,使得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经费完全依赖于政府拨款,造成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推广机制及模式僵硬。由于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在调节和控制农业运行过程中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干预色彩,以致政府直属的基层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其科技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4.2政府领导,农业高校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

大部分高校的农业科技推广基本上是在某一特定区域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局部开展推广工作,普及面比较窄,农业科技推广的范围有待拓宽。

依靠政府进行农业推广的力度不大。

高校农业推广缺乏长效机制。高校科研技术与成果和科技推广部门联系甚少。再者是高校农业推广以项目带动,不属于长效推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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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私人公司或者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

县级以下和私人公司农业推广人员多,但专业推广能力不强。 各非政府组织体系之间竞争意识薄弱,观念不新,机制不活。

5.现存推广体系问题的对策

5.1实现与时俱进,创新农业推广体系

建立与大农业相匹配的农业推广领导机构;建立农业推广新机制;以技术为核心向以农民为核心转变;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转变;从推广增产技术向推广节本、提质、增效技术转变;从帮助农民增产向帮助农民经营转变等等。

5.2理顺管理及推广机制

强化垂直管理,重点是理顺县乡关系,特别是对动植物检疫、重大 疫情防治等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农科教协作和专群结合,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健康发展;推进综合站、区域站的建设。用人制度提升竞争压力;设立新的奖励制度,提高农民和推广人员的积极性。

改革理顺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条块共管、以块为主,按专业行政区划层层设置的农业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相脱节,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分离等体制。(1)强化垂直管理,重点是理顺县乡关系,特别是对动植物检疫、重大 疫情防治等实行垂直管理;(2)加强农科教协作和专群结合,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健康发展;(3)推进综合站、区域站的建设。

5.3扩宽融资渠道,加大推广经费

在原有的资金基础上,吸引其他农业科技公司投资推广,积极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投资和国际的援助。在推广方面,逐步完善农业推广网络信息化平台。

5.4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法规建设,是农业推广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发达国家制定有关扶持农业推广的法律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且随着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推广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断的修改这些法律。并且法律的条文越来越具体,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细致,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发达国家农业之所以发展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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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推广之所以兴旺发达的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而我国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仅在1993年才颁布实施,而且这部法律也只是一部原则性很强的法律,只对农业推广工作的性质,农业推广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农业推广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保障措施,作了一般性的粗线条的规定,原则性很强,但操作性很差,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推广法颁布后,各地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和实施条例,但绝大多数为农业推广法变相翻版,虽然在一些具体操作方面有一定的延伸和发展,但仍无实质性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款,仍然没有起到强化农业推广工作的作用。

6.结语

政府农业推广体系联结了农民和市场,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并且在科研和生产之间架起了桥梁,在对农业科技的宣传推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对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农民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在发展上存在行政力量干预过多,内部管理体系和自律机制不健全,综合实力不强,缺乏资金和技术,市场竞争能力差等问题。所以,地方政府要关注和重视农业专业协会的发展,积极宣传相关知识,尽快出台合作章程,规范协会的运作和管理,促进协会更好发展。

农业高校和科研单位是农业技术的源泉,具有技术和人才双重优势,如果能参与到农业技术推广中来,对自身和农村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当前,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方式有:开展信息服务和咨询、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开发、转让和技术入股或者直接从事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当前,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缺乏所需的推广资金和动力,在今后的发展中,首先要转变观念,营造有利于其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外部环境;其次,要大力开发应用性成果,全面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最后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分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三类,三类企业都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动力。当前来讲,存在发展缓慢,带动能力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容易与农民产生矛盾等问题。在发展上,政府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要注意协调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龙头企业本身要加强科学管理,改善内部运行机制,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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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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