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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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有协助责任设计师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必要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丙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近五年内,因工程质量、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二)、(四)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均应加盖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年。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六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首页、签字页、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年检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颁发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

(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 (二)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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