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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
作方案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台政办函[2016]56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0 【实施日期】2016.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台政办函〔2016〕56号)
黄岩区人民政府:
《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黄政〔2015〕29号)收悉,并报省政府同意(浙政办函〔2016〕49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区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原则同意《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你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后,对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 1 / 2
请的,要及时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避免引发新的行政争议。要加强与有关法院的沟通
衔接,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高效运行、权威公正的行政复议体制,为全市提供经验和示范。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市法制办和市编办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析评估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法制办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并牵头建立黄岩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的协商通报机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黄岩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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