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第二期培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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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职权。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其次,我们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 《农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九年九月十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签署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条例》共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六十条。同样是由于时间关系,我们选学其中的一些内容。会后请大家参照《平安农机知识读本》上刊载的《条例》全文进行自学(P2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这一条主要是讲清楚制定《农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这一条主要是说明〈条例〉所适用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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