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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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5.3.5 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5.3.6 气态环氧乙烷只应在装置内用管道短距离输送。液态环氧乙烷在相邻装置间用管道输送时,应用冷冻盐水伴管保冷,管道不得存在气相空间。

5.3.7 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5.3.8 环氧乙烷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罐外应设水喷淋设施。

5.3.9 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5.3.10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 5.4 环氧丙烷及丙二醇(氯醇法) 5.4.1 液氯的储存和气化满足下列要求: 5.4.1.1 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

5.4.1.2 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溶液处理;

5.4.1.3 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石灰乳的事故处理池;

5.4.1.4 液氯应采取气化器气化,液氯气化器宜采用盘管式或列管式蒸发器(液氯在管内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 5.4.1.5 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

5.4.2 当采用电解氯气为源料时,氯醇化的循环气管道上应设氧含量监测报警仪。 5.4.3 氯醇化系统和环氧丙烷精馏系统应有紧急停车设施和充氮措施。 5.4.4 水合肼脱醛剂溶液的配制室应设机械通风。

5.4.5 在氯醇液、环氧丙烷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5.4.6 环氧丙烷储罐应氮封,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4.7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有除尘设施。 5.4.8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5.5 乙醛(一步氧化法)

5.5.1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

5.5.2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应有停车自动充氮吹扫系统的措施。自动吹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

5.5.3 在进入氧化反应器的乙烯和氧的管道上,应有防止反应器内的催化剂液倒流入循环压缩机或干管的措施。

5.5.4 纯乙醛塔应设釜温低值报警和自动切断进料及停止排放废水的设施。 5.5.5 控制室应有检查装置内火炬是否点燃的设施。

5.5.6 输送液态纯乙醛的管道不得布置在蒸汽管道上方。当相邻的设备、管道的表面温度超过140°时,应全部隔热,不得有裸露部分(如法兰阀等)。

5.5.7 在输送乙醛、不合格乙醛、巴豆醛泵的机械密封附近应设喷水设施。 5.5.8 粗乙醛、纯乙醛、不合格乙醛的储罐均应氮封,排气应经水洗处理,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6 醋酸(乙醛氧化法)

5.6.1 催化剂配制室应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5.6.2 乙醛氧化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及紧急停车设施。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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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氧化塔顶应充氮,塔周围宜设水喷淋冷却设施。

5.6.4 乙醛、粗醋酸储罐应氮封。乙醛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6.5 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 5.7 苯酚、丙酮(异丙苯法)

5.7.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络合物的配制和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三氯化铝络合物的配制室宜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5.7.1.2 三氯化铝加料应采取密闭方式,加料场所宜有机械通风,楼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可用水冲洗。

5.7.2 烃化反应系统应有报警和自动停车以及紧急停车措施。 5.7.3 异丙苯氧化系统必须有报警和停止进料等应急措施。

5.7.4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系统应设报警和向提浓器加入稀释剂的应急措施。 5.7.5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5.7.5.1 热源温度应低于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发生分解爆炸的温度; 5.7.5.2 浓溶液不应在加热面上滞留。

5.7.6 浓过氧化氢异丙苯的中间储罐应有喷淋冷却设施。

5.7.7 输送浓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及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有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及自动停车的设施。

5.7.8 过氧化氢异丙苯分解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紧急停车的设施;并应有防止反应物料倒流的措施。

5.7.9 丙酮和苯酚储罐排气应经回收处理。

5.7.10 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灌装点应局部排风,排气应经水洗处理。 5.8 氯乙烯

5.8.1 乙烯直接氯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尾气应设氧含量连续监测、报警和自动充氮设施。

尾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并有充氮的接管。

5.8.2 乙烯氧氯化反应系统必须有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措施。

5.8.3 二氯乙烷裂解炉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炉及紧急停炉设施,裂解炉和蒸发器的二氯乙烷入口管应有氮气和蒸汽的接管。

5.8.4 粗二氯乙烷储罐和精制二氯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

氯乙烯储罐的排气应返回精馏系统回收。不隔热的氯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8.5 二氯乙烷裂解炉、蒸发器和骤冷塔周围的地面应设围堰。 5.8.6 排放的含氯化氢气体应经水洗处理。 5.9 苯乙烯

5.9.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加料和络合物的配制应符合本规范5.7.1条的要求。 5.9.2 烃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的设施并应设烃化反应器的事故排放罐和溢流接受罐。

5.9.3 乙苯脱氢系统的设备、管道和取样口处应设充氮接管。

尾气压缩机出口管道应设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报警及压缩机自动停车设施。

5.9.4 脱氢尾气在压缩机停车后应自动经水封罐放空。水封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和充氮接管。

5.9.5 二硝基苯酚阻聚剂溶液应采用密闭加料方法配制,配制室宜机械通风,设备周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围地面设围堰。

5.9.6 苯、乙苯、苯乙烯储罐和烷基化液、脱氢混合物、二乙苯等中间储罐均应采取氮封。

5.10 洗涤剂烷基苯(氟化氢烷基化法)

5.10.1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5.10.2 在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区内,直梯的护圈和操作平台的设计应按本规范4.4.7的规定执行。

5.10.3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和管道应能自流排净,并流入专设的排出物接受罐。 5.10.4 烷基化反应系统应设紧急停车设施。

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

5.10.6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5.11 环氧氯丙烷及甘油

5.11.1 丙烯高温氯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 5.11.2 氯丙烯次氯酸化反应系统应设紧急停车设施。 5.11.3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设除尘设施。 5.11.4 皂化反应器应设低压自动充氮控制设施。

5.11.5 氯丙烯废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及氮气和灭火蒸汽接管。

5.11.6 氯丙烯、粗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排气应回收处理。 氯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11.7 副产的盐酸或D-D混剂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进行灌装。 5.12 苯酐(邻二甲苯氧化法)

5.12.1 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

5.12.2 在邻二甲苯与空气的混合器、氧化反应器和切换冷凝器以及进出氧化反应器的物料管道上,均应设爆破片。

5.12.3 洗涤切换冷凝器尾气的水应采用二级脱盐水。 5.12.4 苯酐的冷却切片应在氮封条件下操作,排气应除尘。 5.12.5 苯酐、顺酐的包装厂房应通风除尘。

5.13 单烯烃聚合(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

5.13.1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布置在中间储罐区。单体的储存温度若低于其沸点时,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不隔热的储罐应设喷淋冷却设施。 储罐的排气应回收单体后放空,或排入火炬管网。

5.13.2 引发剂、催化剂应只在装置内存放当日的用量和生产所需的缓冲用量,其储存室应满足储存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5.13.3 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的溶液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3.1 装置内严禁储存烷基铝; 5.13.3.2 催化剂溶液应在氮封条件下配制;

5.13.3.3 清理烷基铝储罐和催化剂溶液配制设备的污油、洗油应排入接受罐; 5.13.3.4 室内应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13.3.5 厂房应有机械通风,设备周围应设围堰。 5.13.4 聚合反应系统应有下列设施: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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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1 应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

5.13.4.2 连续聚合反应系统应设自动切断引发剂(催化剂)和单体进料的设施; 5.13.4.3 聚合反应器应设加入稀释剂、冷却剂、终止剂的设施,终止剂加料罐应有低液位报警;

5.13.4.4 聚合反应器宜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并应设遥控的紧急泄压设施。 5.13.5 树脂粉末的干燥和气流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5.1 设备和管道应静电接地,法兰应跨接;

5.13.5.2 溶液聚合法和本体聚合法生产的树脂粉末应用惰性气体作干燥或输送介质。惰性气体如重复利用,其氧含量应监控; 5.13.5.3 系统的排气应经除尘处理。

5.13.6 挤压造粒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添加剂加料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

5.13.7 树脂粒料气流输送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分离器和除尘器均应设爆破片并布置在室外。 5.13.8 树脂的均匀仓和储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8.1 仓体应静电接地,其内部结构应采取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如内部刷涂料,必须采用可导出静电的涂料;

5.13.8.2 仓体应有泄压设施,如仓布置在室外,可采取仓盖与仓壁弱连接措施; 5.13.8.3 应设向储仓连续通入空气的设施。

5.13.9 泄压系统排放的气体,应经分离所携带的泡沫、聚合物、液滴后,方可排入火炬管网。

5.13.10 高压法生产聚乙烯的装置采取下列措施:

5.13.10.1 聚合反应器和高、低压分离器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5.13.10.2 聚合反应器和高压分离器应在三面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相邻设备或厂房隔离并宜设工业电视监视设备运转;

5.13.10.3 聚合反应器爆破片后的导爆管和高压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气管中应有自动释放爆炸抑止剂或自动喷水雾降温设施;

5.13.10.4 与压缩机联接的管道应作振动分析并采取防止疲劳损裂的措施。 5.13.11 本体聚合法生产聚苯乙烯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3.11.1 聚合反应器搅拌桨叶和散热系统的循环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5.13.11.2 聚合系统应设有事故泄放罐;

5.13.11.3 熔融的聚合物应经真空脱除挥发物,抽真空的设备应与切粒设备联锁; 5.13.11.4 切胶应在氮气保护下进行。

5.13.12 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3.2.1 聚合厂房应有事故通风措施; 5.13.2.2 聚合釜宜采取高压水水力清釜措施;

5.13.2.3 聚氯乙烯树脂桨料离心分离前应经过真空脱除单体; 5.13.2.4 氯乙烯单体的压力容器超压保护应采用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 5.13.13 成品包装点应设局部排风。

5.14 二烯烃聚合(顺丁橡胶、丁苯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

5.14.1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采取氮封并布置在中间储罐区。二烯烃储存应有防止生成自聚物和过氧化物的措施。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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