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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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

[问题]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分析: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

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贷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26.1993年5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美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而且中国A公司明确告诉美国B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交货的地点为中国A公司所在地。若发生争议,选择美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合同签订以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转销到土耳其,而是转销到意大利。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要求中国A公司停止在意大利销售这批机床,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中国A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美国B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美国B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转口到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A公司于是在中国法院向美国B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美国B公司赔偿损失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这一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 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

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

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42条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27.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分析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28.假定买方已支付了10000美元货款,但在接受货物后,经合理检验发现货物有瑕疵,于是撤销派其对货物已作出的接受,并及时通知卖方,但卖方还来不及从买方占有下把货物运走时,该项货物因失火焚毁,假如买方对该项货物投保的金额仅为8000美元,则买方有权认为保险合同中不包括的 2000美元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9.[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 收益,亏损时,责 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

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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