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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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60.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2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 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任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 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 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 (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答:(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两处不合法:其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1─2人。本案选出3名副董事长违反了上述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61.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是: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李某、王某、丁某;董事孙某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陈某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表决,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刘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代为出席并表决。同时,A公司监事夏某列席该次会议。在董事会讨论完相关内容后,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和刘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如有,请指出来。

答:(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2)董事陈某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这里电话委托则不是书面委托方式。

董事刘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3)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一是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二是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夏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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