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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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文件审查要点经采购工作小组、项目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审核确认,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形成采购文件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

(四)采购文件审查时,应同步审查评标专家库是否具备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专业和专家数量。若不满足,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审查会期间提出评审专家专业技术要求,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各单位统一推荐专家入库。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采用公开方式开展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上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方式开展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邀请供应(服务)商名单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方可发出采购邀请函;

(二)对于采用邀请方式开展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拟邀请的供应(服务)商应为2个以上(含本数);对于询价采购,拟邀请的供应商应为3个以上(含本数)。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和对供应(服务)商的要求,拟邀请的供应(服务)商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书面推荐,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后,向供应(服务)商发出邀请函;

(三)采购文件发售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满足供应(服务)商编制应答文件、做好谈判准备的需要。对于公开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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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三日,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应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七日。对于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两日,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应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四日。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获取。采购公告发布(邀请函发出)后,供应(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采购文件购买手续。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供应(服务)商在电子商务平台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对于公开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在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四日前,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不足四日的,应顺延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对于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在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两日前,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不足两日的,应顺延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之前,应由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格式见附件7);澄清或者修改的技术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澄清或者修改的商务部分,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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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评审委员会组建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

(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的评审专家应占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择优推荐熟悉项目情况的人员担任;

(三)根据项目情况,确需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人员参与评审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填写评审人员推荐表(格式见附件8),签字盖章后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

(四)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进入评审小组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可以采购人委托的代表身份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听取各评审小组的汇报,参与评审过程中的澄清、否决应答等事项决策;

(五)在评审前第三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成评审专家抽取方案的编制工作,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完成评审专家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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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评审专家的抽取应按照审核后的抽取方案进行,并在评审前三日内开始执行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六)专家通知原则上采用短信系统通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在不具备短信系统通知功能或短信系统出现故障时,可采用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参加评审的专家全部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通知时应对评审项目保密。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应设立法律保障组和监督组。 (一)法律保障组由法律部门组建,负责对评审过程中的澄清问题、否决应答进行法律审核,并就评审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监督组由监察部门组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现场视情况设秘书组、会务组等服务小组。

(一)秘书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承担整个评审过程的协调组织及事务性工作;

(二)会务组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期间的后勤服务、车辆调度、各类文件资料的运送保管等事宜;并且协调评审场所,做好评审期间的有关隔离、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场所有关要求。

(一)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公司系统内部场所开展; (二)在评审期间,与评审无关的通讯和网络设施应彻底关闭。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评审用计算机等设备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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