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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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经办行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七),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五)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附件八),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及基础交易无争议。

(六)业务经办行在审核相关业务单据及法律文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业务经办行确定融资利率、费用,全额占用买方授信额度,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为发票金额的100%)为卖方办理融资,并在《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十一)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业务经办行应将融资款项直接划入卖方指定账户。如卖方数量较多,可将融资款项发放至买方账户后由业务经办行即时划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就此事项与买卖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七)到期日前,业务经办行应向买方提示付款,要求买方将款项支付到业务经办行指定账户。

(八)如到期未收到买方付款,业务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立即通知授信发起部门并进行催收,暂停为其办理融易达业务直至该买方付清上述融易达款项。

(九)收到买方付款后,业务经办行应将所收款项首先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卖方。

第三十二条 融易达委托代理融资模式下,贷前准入调查、业务审核、授后管理等其他要求,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融易达业务的收费包括 (一)融资利息;

(二)可根据所提供增值服务的内容向客户适当收取手续费2,业务经办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业务量大小、同业竞争等因素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2年版)》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融易达业务的利率按总行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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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参加《中国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中银发(201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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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息方式可以采取预收、按期结息或利随本清。融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可由卖方或买方承担。

在买方承担融资利息及费用的情况下,业务经办行应要求买方在《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或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在卖方承担融资费用且融资比例为100%的情况下,应提前扣收融资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融易达业务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类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11年版)》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应定期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报告融易达业务经营情况,具体包括:

(一)在每月上报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中,填报融易达业务数据; (二)在每季度上报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工作报告中报告本行开展融易达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自2014年1月10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中银发[2012]3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引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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