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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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与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给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但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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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的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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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有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使用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和航空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试,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点。施工控制网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补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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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每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供资料。承包人为本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负责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⑴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⑵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计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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