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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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1 员工入职须知

2.1.1员工接到录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报到,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一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张。签订劳动合同,填写员工情况登记表,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要求内容真实,不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1.2员工报到后于办公室领取《员工手册》及《岗位说明书》,与试用部门的负责人见面,了解办公场所与环境,制定岗位培训计划。

2.1.3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档案可交存公司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2.1.4 在职期间,员工的学历、住址、电话、婚姻状况和其它个人资料若有变更,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告知办公室,以便公司在必要时运用正确的员工信息。

2.1.5请员工及时关注公司的公共邮箱,从中您可以发现公司业务、培训信息、规章制度、文化活动等最新信息。

2.2 员工转正的有关规定

2.1.1本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制。员工被录用后,部门负责制定试用期培养计划,安排适岗培训,并按照程序进行试用期考核,详见《试用期管理办法》。

2.1.2转正程序如下:

(1)在试用期满前15天新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结合《员工转正申请表》,对照岗位职责要求与实际表现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中对新员工进行评分,并填写转正建议。

(3)评分后的《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上交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审阅后书写意见。 (4)办公室根据最终结果填写岗位级别、薪资以及劳动合同履约意见,并按《试用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3 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的有关规定

2.3.1“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是指员工劳动合同届满前与公司签署的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下一期劳动合同的意向说明;

2.3.2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须于劳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签署“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办公室负责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时向员工发放续签意向书,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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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工作日内收回员工签署意见后的意向书;

2.3.3办公室根据员工签署的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合理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2.4 员工职业准则

2.4.1 公司倡导奉公、敬业、廉洁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4.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不以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索经济和法律责任。

2.4.3 员工应恪尽职守、服从公司及上级对工作的指导与安排,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4.4 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提高节约意识,保持工作场所的安静和整洁,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2.4.5员工负有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对所有涉密文件均须妥善保管,不擅自对外提供密级文件或其他未公开的数据或信息。

2.5 职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2.5.1 目的:为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明确各类假期及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5.2 考勤范围及程序

(1)适用范围:凡公司在职技术和管理人员均实行本考勤制度。

(2)考勤程序:考勤以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门的考勤员于每月27日前将本部门当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出勤情况填写在考勤表上,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各部门应如实填写本部门考勤,如有弄虚做假的,对责任人处以作假工资同等数额经济处罚。

(3)请假批准权限:普通职工请事假,3日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3日及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部门领导请事假,由主管该部门的公司领导批准;公司领导(副总师以上级别)请事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5.3 迟到、早退

(1)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2)迟到、早退线:晚于早晨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5分钟以上,视为早退。

(3)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迟到、早退,必须第一时间向部门领导说明。无故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无故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按每次100元进行处罚。

2.5.4 旷工

(1)旷工界定: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公司上班者,即为旷工。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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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视为旷工。 被公检法部门拘留,视为旷工。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视为旷工。

(2)每旷工一天,扣发双倍工资,旷工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5.5事假

(1)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先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并在恢复正常上班的当日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均按旷工处理。

(2)职工当月一日以内事假,工资照发;超过一日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和补贴。 (3)职工请事假期间患病,持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4)职工请事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时,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如事前未申请或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5)执行公民义务,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持有关单位证明,向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2.5.6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连续休假二日以上的,需持医院的病假证明,准予病假。病假申请程序与事假相同。

(2)职工病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不扣工资;职工病假3天至两周的(含节假日),病假期间工资按80%发放;

(3)职工病假在两周以上,六个月以内(含节假日)的,根据工龄长短,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工龄在●工龄在●工龄在●工龄在

5年以下的,工资按40%发放; 10年以下的,工资按50%发放; 15年以下的,工资按60%发放; 20年以上的,工资按70%发放。

(4)职工因病无法继续工作,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经公司批准,享受病退待遇,根据工龄长短,按下列标准发放病退工资:

●工龄在●工龄在

20年以下的,工资按30%发放; 20年以上的,工资按40%发放。

(5)因工伤或职业病原因,需休病假的,其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病假工资和病退工资的计算均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为基数。不包括技能工资及各项补贴,也不享受餐补、劳保和奖金待遇。

(7)职工利用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牟取额外收入,是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其病、事假无效,已享受的病事假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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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年假

(1)公司正式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累计工作满● 累计工作满● 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记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年休假可一次使用完毕,也可分段使用。

(5)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员工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6)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和各项津贴正常发放,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5.8 婚假

(1)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享受,超过一年未请婚假的,不能再申请婚假。 (2)婚假应提前15日向所在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3)员工可申请的婚假天数如下:

●法定结婚年龄为男

22周岁,女20周岁;晚婚年龄为满25周岁,女23周岁。

3天;

● 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未达晚婚年龄者● 职工本人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 职工本人再婚者

7天;

3天婚假;

(4)职工本人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持结婚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5)婚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 2.5.9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给予3天丧假。

(2)职工的上述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的,向本部门经理请假,在办公室备案,并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5.10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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