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流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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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

一、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决定→赋码→公示与共享→发照→归档 二、申请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三、设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附表: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清算组备案 公司类型 通知书文号 名 称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注销原因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对外投资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清理情况 □未开业 适用简易 □未发生债权债务 注销情形 □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债权债务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清税情况 公告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公告报纸名称 债权债务 分公司注销 □已办理完毕 □无分公司 登记情况 □无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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